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一环,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守住公平正义最后防线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传统优势项目”。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应勇检察长提出刑事检察监督要着力构建“三个体系”的要求。春节过后第一天,记者走进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就贯彻落实最高检有关会议精神,采访该院检察一部主任罗海晖。
记者: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不仅需要提升干警业务能力,还要提升数字赋能的办案能力。南京刑事检察工作在这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效果如何?
罗海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不仅要靠业务精湛的检察官,还需要规范化的办案机制来保障。我们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落实重大复杂案件会商机制,并就新类型疑难案件定期开展同堂培训,统一证据标准。我们对重大敏感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和侦查机关同向发力,为刑事指控夯实证据根基。充分发挥领导带头办案、一体化办案等机制优势,落实重大敏感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案件的精查细审,严格内部把关。此外,智慧检察在刑事指控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充分运用智慧辅助办案系统及时发现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以数字检察赋能检察官办案。2024年,我们将研发不起诉裁量权量化等数字模型,规范不起诉标准,提升指控的精准度。通过案件实训、观摩评议庭审等举措,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庭审应对能力,向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目标不断迈进。
记者:2023年以来,轻罪治理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高频词,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南京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方面起步比较早,目前建立了哪些治理模式?
罗海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在犯罪结构轻刑化的背景下,轻罪治理法治化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南京检察机关一直以相对不起诉案件为切口探索轻罪治理措施,激活非刑罚处罚措施沉睡条款,实现相对不起诉案件全覆盖。搭建了被不起诉人自愿参与社会服务和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机制,协调成立了涉税、环保、养老等社会服务基地,涵盖交通秩序维护、城市保洁、法治宣传、环保护渔、养老助孤等多种自愿服务类型。
2023年以来,已有821名被不起诉人自愿参与社会服务。建立集轻罪办理、新型犯罪研究、行刑衔接、矛盾化解的“一站式”轻罪治理中心,推动简案全流程、全环节提速增效。同时,认真研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轻微犯罪的治理模式,拓展更为丰富、有效的衔接措施,把“案前预防、案中调解、案后治理”特色治理模式做实做精。
记者: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刑事检察要推动构建完善刑事制约监督体系,目前南京在这方面有什么经验?
罗海晖:应勇检察长反复强调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高质效离不开制约监督体系的保障。近年来,南京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总结,逐步形成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内部监督模式。一是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各环节的监督,理清检察人员权责清单,给不捕、不诉等关涉当事人合法权益、关涉司法公平正义的检察权力“加把锁”,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要求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应听证尽听证,并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二是在检察履职中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督模式,即严格落实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程序和统一问题标准;定期对监督案件组织基层院开展交叉评查,及时查纠整改,反向促进监督规范化提升;常态化开展“优秀侦查监督案件”评选活动,以优秀监督个案带动类案规范提升;制定《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卷宗整理指南》,完成从线索挖掘到案件办理以及文书归档的监督全流程规范化。三是自觉接受外部制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及时向人大报告,对不起诉案件积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记者:在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最高检提出“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第一检察部作为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部门,在打击黑恶案件的监督中有哪些特色?
罗海晖:2023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涉恶案件13件85人,其中涉网案件69人,立案“保护伞”案件3件3人。检察机关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比如案件类型存在从线下向线上、从显性向隐性转变的态势;涉黑恶线索来源途径较为单一,线索内容涵盖信息少,查处难度较大等。对此,市区两级院构建了“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全市扫黑除恶人才库成员形成联动,对涉恶线索串并分析,一体办理重大敏感涉恶案件;与公安机关建立九类犯罪案件警情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对涉黑恶案件100%实质化提前介入,挂牌督办等重大案件由检察人员驻点办案;对所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区院须向市院书面请示,由市院阅卷审查办理,两级院共同严把案件质量关;牵头制定《南京市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指引》,提升“打财断血”力度,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线索双向移送,严格落实“两个必问”“一案三查”,确保打深打透、不漏罪、不漏人,筑牢深挖彻查意识,切实铲除“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