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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刑民思维与体系解释精准认定合同诈骗行为
· 立足“五大认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
· 核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关键要素
· 注重审查“合同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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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2月0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由于认识理解不到位、解释路径不正确,容易导致混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因此,准确认识两罪适用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
注重审查“合同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化

  

  

  

  司法实践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属于容易混淆、不易区分的常见罪名,由于认识理解不到位、解释路径不正确,导致此类罪名在法律适用时常出现偏差。因此,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准确厘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适用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相比之下,诈骗罪并没有适用场合的限制,但经常出现借由合同名义而形成的骗局。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虽然表现形式相似,都呈现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样态,但具体分析,又有诸多不同。

  本质区别:犯罪客体不同。就犯罪客体而言,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表明合同诈骗罪的设立目的首先在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才是保护公私财产权。应当认识到,合同是维护交易秩序、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媒介。合同的确立旨在约定交易事项,明确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正是建立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之上。之所以将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入刑,原因不仅在于该行为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益,更在于破坏了维系市场交易秩序正常运转的信用和可期待性。由此,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权,而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权。

  形式区别: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构成要件上,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这一客观行为构成要求能够对于两罪进行初步划分:若案件事实中不存在合同签订、履行环节,便能够否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合同诈骗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到市场秩序的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内容,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通常情况下并不满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求。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形式并无特殊要求。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这一观点并不准确。一般而言,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要式合同之外,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既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也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因此,若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狭隘地理解为书面合同,可能会出现明显的法律漏洞——行为人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规避刑事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

  实质区别:是否真正从事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仅是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形式要求,诈骗罪中也可能存在假借合同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形。单纯凭借形式要件进行判断,可能会导致在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罪名选择上发生适用偏差。诸多诈骗案件中,双方亦订立了各类合同,但这些合同往往形同虚设,且双方也没有根据合同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或者根据合同进行的活动同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关联性不强,未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因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前文所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权,罪责评价更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若仅假借合同的外观采取欺骗行为,并不能对于维系市场交易秩序正常运转的信用和可期待性造成损害。根据立法原意,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具有同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同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以及经营活动。即使合同协议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参与任何经济活动,就无法评价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而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果关系区别:是否利用合同致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转移财产。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转移财产的主要原因。利用合同是行为人诈骗行为的关键。部分诈骗罪虽然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非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可见,两罪在因果关系要求上仍存在一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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