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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12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前瞻性思考 □全局性谋划 □战略性布局 □整体性推进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霍政欣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这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强调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

  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系统工程中,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12月6日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要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法理分析。在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石的国际法体系下,国内法原则上具有属地性,此为国内法的域内效力,并构成国内法效力的一般原则。然而,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进程开启以来,国内法的效力范围不断向外扩张,因而产生了国内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具体而言,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包括三种情况:第一,针对在域外的人、行为或事项,一国在本国域内适用其国内法。第二,在国际法机制下或在得到对方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一国在域外适用其国内法。第三,基于对外国的武装占领或在其他非常情势下,一国在域外适用其国内法。

  需要指出,上述三种情况引发的国际法后果存在显著差异:在第一种情况下,一国虽然对域外发生的人、行为或事项适用了国内法,但法律适用的过程实际是在本国域内。在第二种情况下,一国虽在域外适用了本国法,但其适用是基于国际法机制或得到了相关国家的同意,因而不会引发国际法争议。在第三种情况下,国内法域外适用系通过一国在外国领土上强行行使公权力实现,侵犯了该外国主权,因而被当代国际法原则禁止。

  由此可见,建设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是指前两种情况: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是其域外适用的基础。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建立多边或双边条约机制是确保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在国际法轨道上运行的前提。

  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从人类发展趋势的角度看,国内法的效力突破属地性限制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的核心和主线,是生产社会化和国际分工不断发展的结果。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人类社会的利益、诉求和命运正以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交织在一起,面临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越来越多的共同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但因它们攸关人类生存和发展而必须得到妥善解决,这导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传统界限趋于模糊,从而给国家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主张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从维护国家权益的角度看,一国是否有构建国内法域外效力体系的意愿与能力,本质上取决于其国家利益的现实需要与国家实力的有效保障。当下,法治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在国际实践中,只有实力强大和自信的外向型国家才有推进国内法域外适用的需要、意愿与能力。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的综合国力已进入世界前列,国际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同时,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西方霸权国家愈加频繁地以其国内法对我实施“长臂管辖”和单边制裁。所以,我国有加快构建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实能力和迫切需要,以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和维护国家权益。

  从维护国际秩序的角度看,国内法域外适用是一国主权权力向其领土范围外的延伸和扩展,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法产生“接触”乃至“碰撞”,以何种理念与方式构建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会对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治理机制产生影响。西方霸权国家单边、强行推进其国内法域外适用,不仅导致国家间的法律冲突愈演愈烈,亦逾越了国际法的禁止性边界,进而威胁国际和平安全与繁荣。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会以传导性和渐进式的方式促进国际法规则改革和完善,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法治运行机制,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领域。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必须统筹国内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快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首要原则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统筹推进。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第二,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应在国际法的轨道上进行谋划和推进,从而与美式“长臂管辖”划清界限。与西方霸权国家奉行冷战思维和零和博弈不同,我国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因此,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应以得到国际法认可的管辖原则或与相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作为确立我国法域外效力的法律依据。如出现法律冲突,应秉持多边主义,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考虑其他国家的合理利益与关切,通过协商谈判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应遵循量力而为的构建原则,以国家实力与利益维护的实际需要为体系构建和制度设计的尺度标准。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是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着眼点。所以,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须与我国综合国力相匹配,从而做到相得益彰。

  质言之,加快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应以成熟和良好的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积极推动国际立法、执法和司法合作,统筹谋划、科学设计各项制度规则,使之既能服务于国家战略与重大利益的维护,又能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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