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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12月2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河南郑州:三管齐下做实行政检察监督
孟红梅 周庆华 康前

  

  

  

   图①: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赴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案件情况。

  

  

  

   图②: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实地查看涉案拆迁现场。

  

  

  

   图③:新密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走访货物运输车辆司机。

  

  

  

   图④: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辖区中学生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我们要求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做到‘小案’不‘小办’,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涉民生民利案件,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温度。”日前,记者前往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采访,该院副检察长王青以这句开场白打开了话匣子。

  王青介绍,自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并统筹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聚焦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治安管理、婚姻登记、交通运输等重点民生领域,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全面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以高质效办案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一体履职:三项机制聚合力

  “针对实践中一些行政争议时间跨度长、双方矛盾尖锐、案情较为复杂的特点,我们完善行政检察一体化履职工作模式,有效凝聚起办案合力。”郑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岳永杰将一体化履职工作模式概括为三项机制:以包片负责、释法说理为手段的案前铺垫机制;以市检察院交办提办、两级检察院共办、市检察院跟进监督为核心的案中提质机制;以半月论坛、评优沙龙等活动为代表的案后增效机制。“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形成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办案格局。”

  前不久,在一次线索摸排中,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发现某公司在被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被超额执行滞纳金的情形,于是依法向相关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及时向郑州市检察院“包片指导检察官”作了专题汇报。郑州市检察院立即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了相关执行行为。涉案款项已于11月16日退还某公司。

  据了解,今年1月至11月,在郑州市检察院办结的171起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有73起案件通过一体化履职工作模式得到依法办理,其中53起案件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府检联动:三个步骤促协调

  “要不是你们坚持不懈努力,我们几家人还得继续租房子住。”11月6日,当事人李某接到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的回访电话,感谢之情溢于言表。

  2020年,李某住所地镇政府强制拆除李某等6户村民房屋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法院判决李某等人可在一个月内选择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李某等6户村民因故未在一个月内作出选择,而是两年后才申请房屋安置,被镇政府认为已丧失相关权利。无奈之下,李某等6户村民向郑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等6户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已被收回,如果对其安置房屋要求置之不理,其居住权益将无法保障。郑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与镇政府沟通,镇政府认为李某等6户村民放弃权利在先,自己严格执行法院判决并无过错。

  “虽然碰了钉子,但我们没有气馁,而是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决定依托府检联动机制解决问题。”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王涛介绍,该院与镇政府先后两次召开府检联动联席会议。经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镇政府改变态度,与李某等6户村民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

  依托府检联动机制解决办案难题,郑州市检察机关已初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三步走”方法:第一步,将相关问题移交府检联动联席会议研究,在协商中形成一致意见;第二步,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第三步,在必要时,根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启动质询程序。日前,郑州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会签《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推动“三步走”工作法进一步制度化。

  一案三查:三层过滤解难题

  “正因为一方拒绝道歉,另一方心气难平、四处求告,双方矛盾一直解不开,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我们讨论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放下身段,为自己的粗暴执法行为向群众道歉。”近日,一场由检察机关与相关街道办事处联合举行的行政争议化解沟通协调会如期举行。办案检察官李端详细分析了涉案强拆行为的不当之处,阐明案件存在的信访隐患,引起相关街道办事处的高度重视。

  4年前,93岁的离休干部陈某搭建的房屋附属设施被城市综合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相关街道办事处将附属设施予以拆除。因街道工作人员执法方式粗暴,陈某一家深感不满,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败诉后,向郑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案后,办案检察官践行“一案三查”工作法,“第一查”认为法院裁判并无不当;“第二查”发现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依法行政;“第三查”找准陈某心结,了解其真实诉求不是获得赔偿,而是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最终,相关街道办事处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在检察官见证下,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陈某鞠躬道歉,陈某激动得热泪盈眶,该案行政争议就此化解。

  近年来,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落实“一案三查”,即“一查司法审判有无错误,二查行政行为有无违法,三查争议化解有无可能”。“第一查的核心在于精准,即通过专业研判明确裁判是否存在‘硬伤’,以法律监督昭示法理;第二查的核心在于实效,即发现问题后通过高质量沟通或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彰显事理;第三查的核心在于透视,即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找到当事人心结,融通情理。要在统筹兼顾法理情,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的同时,多维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岳永杰向记者阐述了自己对“一案三查”的理解。

  “接下来,我们将就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刑反向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及检察建议落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继续深化‘行政+检察’法治护航工作模式。”王青表示。

  监督落实“从旧兼从轻”原则

  “本来以为检察官和我们货车司机开座谈会没啥用,想不到真能解决问题啊!”近日,在河南省登封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时,货车司机李师傅由衷感叹。

  李师傅曾连续两天两次驾驶所在企业运输车辆被登封市某非现场执法点认定为“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登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李师傅所在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500元、4500元。李师傅觉得,根据最新规定不应该罚这么多。恰逢登封市检察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按照郑州市检察院要求深入辖区与运输企业座谈,李师傅在座谈会上提起这件事。

  针对李师傅反映的问题,登封市检察院进行了详细调查。办案检察官发现,在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力度上,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更为轻缓。此外,除了上述两次行政处罚,登封市交通运输局6月1日后对其他“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作出37起行政处罚,依据的同样是处罚较重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而非处罚较轻的《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从旧兼从轻”适用原则,如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更轻,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应当适用新的规定。为切实贯彻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更好地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登封市检察院依法向登封市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梳理6月1日以来的非现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

  登封市交通运输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重新立案后对李师傅所在公司的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由1500元、4500元降至100元、1200元;对其他37起非现场超限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重新立案35起、不予处罚2起,罚款总额从30.1万元降至16.98万元。

  帮当事人解除被冒名注册公司之困

  从没经过商办过企业,名下却莫名其妙有了一家注册公司,这让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余某惴惴不安。近日,经惠济区检察院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了余某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身份。

  2021年10月,余某为办理贷款向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自己名下居然登记了一家名为“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进一步查询得知,这家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因该公司被确定为经营异常,银行告知余某无法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我从没注册过公司,但丢过一次身份证。”想到被人冒名注册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余某心里很不安。

  经余某申请,2022年8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2023年6月,惠济区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虽已作出撤销决定,但用手机软件查询相关信息,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等栏目仍显示为余某,仅在法定代表人一项余某姓名的后面备注了“登记机关撤销,企业未变更”。办案检察官认为,余某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并未彻底消除。

  为确保精准监督,惠济区检察院邀请行政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就案件审查工作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仅对余某作了相关备注,不能全面消除被冒名注册公司对余某的影响,存在未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形。

  采纳听证意见,惠济区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切实保护被冒名虚假注册登记人合法权益。随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了余某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身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

  “市场主体冒名虚假登记不仅侵害被冒名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扰乱正常公司登记注册秩序,损害法律权威。我们正以该案为切入点,开展类案监督推进系统治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顾湘介绍。

  超过追责时效 3万元不再执行

  “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我们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对我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力促进。”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交通运输局与新密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2023年以来,新密市检察院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依法能动履职,实地走访10家运输公司,与企业负责人、货车司机面对面交流。针对运输企业反映的问题,新密市检察院调取法院2022年相关案件卷宗并逐案排查,梳理出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在35起超限运输行驶案件中存在对超过追责时效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送达程序不当的情形,其中1起超过追责时效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涉及罚款和加处罚款共3万元。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经超过追责时效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送达程序不当导致当事人未收到执法文书,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执法公信力,遂依法向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加强类案审查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新密市交通运输局采纳检察建议,对35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撤回执行申请,使当事人免予缴纳罚款3万元。

  “为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我们决定以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检察监督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促进诉源治理。”办案检察官王品介绍,新密市检察院与新密市交通运输局会签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沟通联络、案件通报、线索移送等机制,有助于共同推动解决相关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错误婚姻登记终于纠正了

  “你们真是人民的检察官,百姓的贴心人!”户口迁移后,李某夫妇的生活恢复正常。近日,他们专程到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向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原来,李某多年前因求学需要,在户籍地和求学地都办理了户籍,两个户籍对应的身份证号并不相同。2014年6月,李某的双重户籍问题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依法注销了其中之一,而李某对此并不知情。2015年7月,李某使用被注销的户口本办理了结婚登记。2021年,李某回老家办理户口迁移时才发现这一情况。户籍被注销,登记了对应身份证号的结婚证便无法正常使用。李某请求金水区民政局将结婚登记中的无效身份证号变更为现在使用中的有效身份证号,被金水区民政局拒绝。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结婚登记明明错了,为什么就不能改呢?”今年6月,李某向金水区检察院求助。该院审查认为,法院生效裁定并无不当。为核实李某反映的情况,办案检察官到金水区档案馆调取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材料,到户籍注销地派出所调取了注销证明,又走访李某夫妇及其所在社区,得知二人婚姻关系真实、婚后感情融洽。

  “办理两个身份证确属违规,公安机关发现后及时纠正并无不当,民政部门为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法院因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亦无不当。但我们也要考虑到,错误的婚姻登记不予纠正,合法婚姻关系便得不到有效证明,今后当事人还会面临夫妻共有房产无法交易、共同债权无法主张等一系列问题。”检察官在该案听证会上发表意见。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虽无过错,但不纠正错误婚姻登记,与其应履行的自我纠错职责相悖。

  与民政部门深入沟通后,金水区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金水区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对李某的婚姻登记予以纠正,悬在李某夫妻心头的大石终于落下。

  “黑校车”专项整治让家长放心

  “谢谢你们全面细致的工作,以后孩子们坐校车我们能放心了。”近日,郑州市上街实验学校一名学生家长在上街区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时表示。

  2023年9月,在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中,上街区检察院调取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案件卷宗42件,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项评查。阅卷过程中,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进入检察官视野。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上街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处以5万元罚款,而该公司正在向上街实验学校等多所中小学提供校车服务。

  “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作为校车或校外活动用车,师生安全如何保障?”上街区检察院对近年来同类案件进行梳理,发现“黑校车”存在驾驶员未取得校车准驾资格、车辆未取得运营资格、车辆超员行驶等问题。经系统研判,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监管漏洞和安全风险,上街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部门协同开展全面排查,对使用“黑校车”问题较为严重的学校进行问责,加大对“黑校车”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机制,强化法治宣传,增强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上街区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剖析问题根源,并联合启动专项整改工作。上街区交通运输局排查全区22辆校车及学校周边车辆,就4起违法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上街区教育局要求辖区幼儿园、中小学建立校外活动用车、校车审批报备制度,将用车信息同步报备交通运输部门。上街区中小学校也行动起来,利用升旗仪式、主题班会、课间广播等平台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治理情况,推动检察建议落实落细,确保学生安全上学、平安回家。”上街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赵莎莎表示。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孟红梅 通讯员杨国辉 岳永杰 黄晓远 杨红香 李久星 陈彩珠 杨培 孙景文 王品 蔡艳楠 左玲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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