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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12月2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综合履职优化商标恶意诉讼检察监督
李菲菲 肖启贤

  商标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宗旨之要求,通过诉讼形式损害他人合法商标权益的行为。2019年商标法修订时首次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彰显了立法对商标恶意诉讼危害的否定性评价。商标恶意诉讼不仅破坏商标的市场功能,扰乱商标行政管理和司法秩序,还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规制商标恶意诉讼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以及防止商标制度异化的必然要求。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从实践经验来看,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在打击商标恶意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与商标恶意诉讼治理具有内在的契合度。根据行为人商标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可以将商标恶意诉讼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权利瑕疵型商标恶意诉讼,其表现为起诉时行为人所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只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衣,但内在并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行为人对此明知却依然以此提起诉讼。“商标囤积”和“恶意抢注”几乎形成权利瑕疵型商标恶意诉讼的“前置条件”。二是恶意竞争型商标恶意诉讼,行为人商标权取得虽无瑕疵,但为恶意竞争之目的而提起诉讼。其实质在于通过提起司法诉讼来干扰他人的正常经营,并据此为自身谋得不当的竞争优势和经济赔偿。

  权利瑕疵型商标恶意诉讼,涉及商标申请代理机构以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等主体,因此,商标恶意诉讼的治理超出了“诉讼程序”的范围,需要扩展治理对象和治理手段。恶意竞争型商标恶意诉讼则因不存在权利瑕疵,而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尤其是在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掩护下,更容易实现其恶意诉讼的目的。同时,商标恶意诉讼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等而受到刑事追诉,由此发生案件性质横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情形。此外,对于大规模、大批量提起的商标恶意诉讼,具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传统治理手段难以有效介入。

  商标恶意诉讼“链条长、环节多”的特点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提供了更好发挥效能的空间。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指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业办案团队强化综合司法保护的创新性检察工作机制。相较于传统检察监督,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具有三方面优势:一是具有全面性,重视全链条监督,注重整体办案效果,要求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协调互补,统筹联动发力,注重与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的衔接。二是具有源头性,重视预防和打击并重,从源头发现、制止商标恶意诉讼行为。在案件诉源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商标囤积、商标抢注等问题的跨部门、跨区域线索移送,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商标恶意诉讼案件的源头治理。三是具有综合性,注重发挥社会共治力量,协同治理商标恶意诉讼。比如,重庆检察机关近三年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下,联合经信委、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主要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领军企业、行业龙头协会等设立多家“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通过部门间联合开展走访调研、法治合规、线索维权等工作,强化综合保护工作,激励诚信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等提供线索,检举揭发个人、企业和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违法行为,从而提升检察监督的实效。

  实践证明,综合履职在商标恶意诉讼检察监督中具有显著的效果。首先,以队伍专业化建设为抓手。综合履职下,对商标恶意诉讼的检察监督不仅需要具备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具备商标检索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储备,复合型检察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必须适应案件办理的新变化、新要求,同时借助“外智”,建立健全并加大推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复合型专业化办案模式,与重点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基地等。其次,以数字检察赋能商标恶意诉讼检察监督。在综合履职的基础上,建立多源数据集成的检察监督模型体系,重点依托12345数据、裁判文书网数据、商标局官网数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数据等组建大数据库,建立商标恶意抢注法律监督、商标囤积监督等多个子数据监督模型,强化对商标恶意诉讼检察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分析、系统利用。最后,以跨部门协作推进商标恶意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对接法院、公安机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众多部门、有关协会组织等,通过召开跨部门座谈会、建立健全双向衔接机制等方式消除分歧、强化合作,在预防与惩治商标恶意诉讼上实现同频共振。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综合履职视野下商标恶意诉讼检察监督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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