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既是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也是未检融合履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当前,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个人信息、网络等众多行业领域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在更广领域开展。不过,实践中这项工作仍面临诸多困境,相关制度构建、路径选择亟待细化完善。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难点
线索发现难。未成年人在权益受到侵犯后,未成年人或监护人等往往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找主管部门维权,不会直接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普遍存在线索发现难、信息获取滞后等问题。
责任界定难。涉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公益受损多种情形交叉时,很容易出现多部门主管或多部门不管的局面,这也给检察机关认定主管机关、确定诉讼对象带来较大难度。
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路径
关注学校领域。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等不符合行业标准,存在意外伤害或重大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群体的人身保护。
关注产品质量领域。学校周边相关商店,个人生产、销售或向未成年人提供不符合行业标准或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文具、电子产品等,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
关注社会保护领域。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营业性娱乐场所、网吧、电竞酒店等场所,监督其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或不得在校园周边经营,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等。
关注网络保护领域。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或产品,反之则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利益。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受到不良信息侵蚀侵害以及网络新业态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应协同相关部门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火墙”。
关注其他权益侵害类领域。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相关组织或个人非法获取、买卖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检察机关应提起公益诉讼。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建立观察员制度,拓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源渠道。检察公益诉讼案源除主要依靠办案外,可建立观察员制度,由观察员收集、上报涉及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领域问题线索。
借助专业力量,对公益损害事实作出认定。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对公益损害的结果、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
通过听证机制,提升诉前检察建议刚性。检察机关可以邀请被建议的单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通过“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的方式,提升检察建议刚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丰富救济途径,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保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未成年人适时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辅助开展心理辅导、医疗救助等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教育预防同步,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优势。未检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履职、全面保护、协调有序的综合履职模式,对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时开展教育预防工作、家庭教育指导、分级矫治教育等工作,通过提前预防、同步教育,全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三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