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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求真务实司法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 强化司法管理推动检察工作务实开展
· 树立正确政绩观引领高质效检察履职
· 加强司法闭环管理实现高质效办案价值目标
· 立足全局抓牢基础 以务实业务管理提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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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11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坚持目标导向 □推动立体管理 □细致研判会商
立足全局抓牢基础 以务实业务管理提升办案质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杨屹东

  高质效办案离不开高水平的检察业务管理。近年来,在最高检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在业务管理的机制构建、实践探索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不断提升。从基层检察工作的发展来看,检察业务管理对办案质效的促进作用明显,但客观而言,面对办案的压力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检察业务管理也亟待进一步做实做细。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深化相关工作。

  始终坚持目标导向,从全局谋划整体工作。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结合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大局,将检察业务管理作为把稳方向、推动工作、破除梗阻的利器。一是牢固树立“业务管理与案件办理并重”的理念。所谓“并重”,一方面是要积极转变过去对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的观念,做到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另一方面是管理方式应符合实际,尊重基本办案规律,确保到位不越位,不影响正常办案工作。二是准确把握基层检察业务的痛点难点。当前,检察实践中还有不少亟需解决的难题,例如某些领域的司法办案标准、法律适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其他办案单位的相关工作机制还需要抓紧完善。这些都要通过业务管理体系,及时收集、梳理有关问题信息,并通过专门的管理活动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三是切实发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正向指引作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能够较为科学地展示检察工作整体情况,通过上级的定期通报、与同级单位横向比较可以快速识别异常指标,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追溯异常源头,开展针对性指导。同时,也要客观考虑办案实际,不能让办案人员被数据所困,引导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杜绝“反管理”现象。

  积极推动立体化管理,从基础抓牢办案质效。检察业务管理既不只是某些领导的任务,也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需要全院全员共同参与,因此要推动构建立体化的管理格局,以明晰的权责体系提升管理实效。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积极履行统领职责的基础上,一要突出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业务部门是行使具体检察职能的单元,办案质效高不高,最终由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实现。业务部门管理尺度松,就容易引发一系列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而业务部门一旦抓实自我管理,就能最大限度降低管理成本,让其他管理主体将更多精力放在应对疑难问题的处置上。二要发挥案管部门专门管理优势。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案管部门形成了以程序监督、实体监督和数据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模式。依托数字检察战略的不断深入,要通过进一步抓好数据质量管理,为检察业务决策夯实基础;通过进一步强化流程监控,督促办案人员以程序公正保障公平正义实现;通过进一步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倒逼办案能力水平提升。三要提升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水平。政工、检务督察、档案管理等部门分别承担着对检察办案人员业绩考核、司法责任追究和管理归档等职责,也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中,业绩考核是管理结果运用的重要方面,科学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发挥激励作用,引导办案人员主动提升办案质效。

  深入细致研判会商,立足实践解决疑难问题。解决实践问题,是检察业务管理的核心功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该机制在决策、指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解决了一系列检察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其中,还有部分问题需要持续关注并不断探索更优路径。一是着力解决部分领域法律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例如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监督方面,还存在办案数量少、监督内容单一等问题,需要聚焦业务数据和办案信息,引导办案人员加大对特定领域监督线索的挖掘力度。可以指导业务部门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提升监督质效。二是着力解决释法说理能力不足的问题。释法说理是司法人员的核心技能之一,直接影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针对不同的对象,释法说理的重点有所区别。对此,可以组织针对不同类别法律文书的专项分析,对文书的规范性、说理程度、说理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引导办案人员正视释法说理中存在的短板,并通过对优秀法律文书的学习高效提升说理水平。三是着力解决融入社会治理程度不够的问题。当前,某些社会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多发,办案人员在依法能动履职方面还有所欠缺,在诉源治理方面还不够深入,可以开展针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分析研判,全面评估检察建议工作在调查核实、问题分析、对策建议及督促落实方面的质效,引导办案人员以类案办理为抓手,找准风险成因,提高对策建议的可行性,进一步做实前期的调查核实和检察建议制发后的督促落实工作,防止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影响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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