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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办案方式方法提升非羁押直诉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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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11月2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优化办案方式方法提升非羁押直诉案件办理质效
彭子游

  □提升办案质效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办理非羁押直诉案件,特别是未经检察机关介入的非羁押直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及时阅卷,了解涉案人员情况、基本案情、证据情况、所涉法律关系等基本内容。

  □对于犯罪事实或涉案人员较多、情节复杂、证据量大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以及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应当“精读”案卷、研判证据,尽快梳理出案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和重点问题,有序开展补充侦查、请示汇报、研究会商等工作,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指控犯罪。

  非羁押直诉案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近年来,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诉前羁押率降低,非羁押直诉案件增多,也给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影响非羁押直诉案件办案质效的原因,主要是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例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主观或客观方面原因,在检察机关通知后不能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导致案件进程受阻。又如,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就是否适用缓刑提出建议。非羁押直诉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协商时都会提出适用缓刑请求。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前一般要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但有时在较长时间内收不到调查评估结果。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从办案方法上着力,提升非羁押直诉案件办案质效。

  一是通过及时阅卷和讯问快速建立对案件的认知框架。提升办案质效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办理非羁押直诉案件,特别是未经检察机关介入的非羁押直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及时阅卷,了解涉案人员情况、基本案情、证据情况、所涉法律关系等基本内容。如果把阅卷比作读书的话,此时应该是“泛读”而非“精读”。阅卷之后,应当尽可能快速地安排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通过“泛读”和讯问以及听取意见,可以快速建立对案件的基本认知框架,即对案件的难易程度、证据证明体系的完备程度、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可能判处的刑罚等作出基本判断。在作出基本判断之后,明晰办案思路,为高质效办好非羁押直诉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根据案件繁简难易程度不同合理确定工作重点。提升非羁押直诉案件办案质效,应当坚持简案快办和繁案精办的原则,并且做到简而不疏、繁而有序。对于犯罪事实单一、情节简单、证据体系清晰、法律适用明确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能够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尽快开展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以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予以处理。同时,要注意防止简单案件中出现不应有的疏漏,例如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对该收集的证据不予收集。对于可能影响量刑的前科材料、退赃退赔证明材料,可通过口头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向公安机关制发《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的方式要求侦查单位尽快提供。对于犯罪事实或涉案人员较多、情节复杂、证据量大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以及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应当“精读”案卷、研判证据,尽快梳理出案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和重点问题,有序开展补充侦查、请示汇报、研究会商等工作,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指控犯罪。

  三是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升工作质效。提升非羁押直诉案件办案质效,需要提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协作的效率,形成工作合力。一方面,在强制措施衔接上加强沟通协作。检察机关受理非羁押直诉案件后续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的情况下,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协作配合。另一方面,在补充取证上提升沟通和执行效率。非羁押直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时会以口头通知侦查人员补正或者制发《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取证。对公安机关而言,这两种通知补证的方式约束力显然不如《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那么强。因此,检察官通过这两种方式通知侦查人员补充证据的,要注重提升沟通效率,加强督促力度。

  四是完善非羁押直诉案件的相关办案制度。简化非羁押直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制度。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办理的取保候审交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且规定了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条件,这极大便利了检察机关办案。但是,对于非羁押直诉案件在公检法机关之间流转时,各办案机关应当如何接续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未详细规定。本着诉讼便利原则,建议由各办案机关自行根据办案需要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同一强制措施期间能够完成诉讼的,没有必要接续办理强制措施。对非羁押直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保持必要弹性对兼顾办案质效更为有利,但同时须加强监管,即业务管理部门、办案部门、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非羁押直诉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必要的监督。通过细化监督管理措施,为提升非羁押直诉案件办案质效提供制度保障。对此,有的地方已经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例如,《重庆市检察机关非羁押刑事案件办案办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受理的非羁押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梳理;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办理期限即将满一个月的,在到期前五日进行预警;对不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又不能在一个月内办结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主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作者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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