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的贵阳,天气有些微凉。而在国家检察官学院贵州分院研讨室内,全国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下称“两打”)培训班学员学习热情高涨、讨论热度不减。
10月10日至12日,来自全国各省(区、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从事“两打”工作的200余名业务骨干同堂培训,以“共学”促“共识”,以“共识”促“共为”。
10次专题授课、1次分组研讨、1次集中交流,此次培训班既有对刚施行不久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深入解读,又有涉及有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及移送工作要点、审查重点等实务教学,更有以大量环境污染案为切入点的案例教学。日程紧张、干货满满。
同堂培训——既是政治要求也是工作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此次同堂培训就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和严的主基调,进一步增进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惩治环境违法犯罪共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这种共识体现在三部门过往的工作中。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史庆敏介绍,自2020年起,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连续四年开展“两打”专项行动,推出了联合执法、联合培训、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联合挂牌督办等一系列务实举措,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犯罪。
这种共识也体现在此次同堂培训的课程设置中。检察机关严把法律适用关,公安机关缜密侦查,生态环境部门发挥专业支撑作用,课程设置充分体现了三部门在“两打”工作中的不同作用。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向德超介绍了“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解读了法条本意、重点内容、实践中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安徽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的杨庆以《运用“战役思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为题,讲述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某环境污染案中,突出系统观念、统一指挥、协作配合,最终成功侦破案件的办案经验。
“没想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业务专家对‘两打’工作有这么深的理解。”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的赵宇航表示,有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打击整治上的齐心协力,以后做好“两打”工作更有干劲儿,更有信心。
案例教学——既是实务教学也是警示教育
如果要问此次培训班的最大亮点,毫无疑问就是案例教学。
“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是环境领域的一种新型犯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沟通、统一执法思想至关重要。”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的杨建洲以辖区某重点排污单位使用“COD去除剂”处理污水案为例,着重讲述该案的侦办过程、延伸办案深挖犯罪的情况、技战法运用以及成功侦破此案带来的启示。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检察院的朱汉勇以蔡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为例,讲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强化鉴定意见审查运用夯实指控基础;充分挖掘和运用客观性证据,引导全链条精准打击;以行政磋商方式挽回经济损失;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等主要做法。
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检察长明文建从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检测设备弄虚作假行为方式、入罪标准的考察、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观明知的认定、关联罪名辨析等方面,讲授了检测设备弄虚作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重点,并以案件为例,分析审查重点在具体办案中的运用,并对办案实践中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贵州总体上涉及‘两打’案件比较少,听了其他省份办案一线的同志讲授案件办理情况,对自己正在办理的一起相关案件很有启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交流学习。”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的周娟表示,一些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触目惊心,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更应该认真履职,守护好青山绿水。
交流研讨——既有经验介绍更有思想碰撞
从“两打”案件特点来看,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点多线长、涉案人员众多、调查摸底难,涉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技术性高、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司法办案存在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从严惩治难等“五难”,各地在打击整治过程中各有特色、各有经验。
这次培训设置1次分组研讨、1次集中交流,给参训学员提供了一次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机会。
“市公安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有专门的办公室,有专业的派驻人员,一些有工业企业的区也参照市级层面的模式,采取公安派驻环保的做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郭承涛介绍了天津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保部门在打击污染生态环境犯罪方面的协作机制,其中派驻人员的做法引起大家关注。
“在办理污染生态环境类案件中,可以延伸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职能,环保执法部门也加入进来,有利于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来自检察系统的学员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交流发言中,不断碰撞出解决问题的思想火花。但问题所在之处,争论也是常见的。
比如,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实施了篡改伪造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不适用“两高”的司法解释,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样。
再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类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排放污水是多少,造成的损失是多少,难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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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层次多主题的研究讨论,学员们一致认为,此次培训开拓了思路,打开了眼界,今后要更主动地学习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取长补短改进工作。
如何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依法惩治污染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理顺职责分工、形成打击合力,加快提升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专业能力水平,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和检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