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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 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质效
· 溯源治理标本兼治 彰显生态环境流域整体治理成效
· 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跨流域水污染治理
· 深化检察一体履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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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10月2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深化检察一体履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吴勇

  

  

  

  检察公益诉讼走深走实,需要持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努力实现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从单一分散走向系统协同、从依靠地缘联系走向部门协同、从临时合作走向长效协同的转变。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联动履职、分层监督、整体推进,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法治保障作用,全链条、全方位提升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实效。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性优势,扎根于办理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重点领域案件,为践行山水共治提供可供借鉴、可供推广的范本。

  第一,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由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属性决定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协同性和复合性,决定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需要坚持全局意识和系统思维,针对不同流域自然环境要素的特殊性,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专项监督活动等作用,解决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污染等问题,实现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

  第二,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检察一体化”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应有之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所处的国家战略部署地位,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为流域生态问题量身定制检察监督方案,督促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全面履职,逐步推进流域生态公益保护向纵深发展,形成跨行政区划的协同、跨行政部门的协作格局。

  第三,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具体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在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和流域生态系统统筹治理思想指导下,全面梳理相关行政部门职能分工与主体责任而构建的一项制度化模式,有利于丰富生态司法保护的意蕴,消除流域跨行政区划生态公益保护壁垒,为助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典型案例的先进做法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上述两个案例昭示着检察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流域跨行政区划部门协同、全流域联动履职的抓手,赋予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新的内涵。

  两个典型案例以“部门协同”为驱动力,通过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能,统筹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内部联动。如曲靖市检察院通过“以事立案”创新了“市院牵头+基层院跟进”的一体化办案、跨区域协作模式;宜昌市检察院通过采取“指定管辖+属地管辖”,打破了流域生态环境多头治理、属地管理的格局,筑牢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引领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内外联动。如曲靖市检察机关综合利用检察建议、磋商、圆桌会议、提起诉讼等有力抓手,推动市县乡三级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形成了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协作格局;宜昌市检察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船舶企业进行分类监督、分类处置,凸显检察机关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利益的责任与担当。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未来展望

  最高检发布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不仅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流域生态环境案件的标杆,也成为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同频共振的纽带。检察公益诉讼的走深走实,需要持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努力实现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从单一分散走向系统协同、从依靠地缘联系走向部门协同、从临时合作走向长效协同的转变。

  第一,联动开展线索发现制度。发现线索是检察公益诉讼的第一步,离不开各个行政监督部门的通力合作。一是应坚持问题导向,成立专门的线索发现工作小组,在推动监督系统集成、协同治理高效上带好头,并充分借助相关职能部门各自的监督优势,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联动开展发现线索、锁定线索的前期工作。二是定期召开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会,对初步收集的案件线索进行集体研究,逐一审定、研判过筛;对于异常线索,追根溯源,挖掘出相关问题;对于已明确的案件线索,予以及时移送。三是可以通过持续发布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系列的典型案例,总结全流域、跨区划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公益诉讼检察模式,为发现线索提供启发。

  第二,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协同治理需要各个主体及时掌握案件信息,而信息共享是流域生态环境案件线索移送的基础与保障。一是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导者,应依托智慧检务、5G技术等信息技术,利用案件研讨、远程会议等方式,鼓励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建立案件线索共建共享的数据库与数据平台,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双向奔赴。二是强化案件线索的移送程序和流程监督。对于案件线索的移送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和督办,保障线索的流转有序;对于案件线索的流程监督,发挥数据管理、监督统筹等优势,注重监督线索的如实移交、及时移送。三是优化检察系统内部的双向移送。完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的移送工作,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同步监督制度。立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能动属性,需要探索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同监督、共治理”的协同保护制度。一是检察机关应联合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等部门,通过建立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协同开展流域生态修复、深化“河湖库长+检察长”机制等手段,搭建立体化同步监督体系,协调解决全流域、跨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问题。二是应积极探索检察监督新形式。除检察建议、磋商等形式外,还可积极适用抗诉、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持续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走向深水区,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同步监督、多元共治。

  (作者为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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