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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8月1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浅析如何找准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之“抗点”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祝军

  刑事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通过抗诉来纠正法院错误判决、裁定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手段。近年来,最高检要求切实转变检察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刑事审判监督新格局,精准抗诉,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这一理念的变化对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对此,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检察院近五年刑事审判监督抗诉工作的情况,总结分析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的“抗点”,为更好开展刑事审判监督抗诉工作提供参考。

  一、刑事抗诉工作现状

  2018年至2022年,我院提起公诉案件374件540人,法院判决365件510人,提出抗诉案件6件7人,提抗率为1.6%,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6件7人,支持抗诉率为100%,经二审法院审理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5件6人,撤回抗诉1件1人,上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率为83%。从案件类型来看,我院办理危险驾驶罪4件4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件2人,敲诈勒索罪1件1人;从抗诉提出的理由来看,涉及程序违法的2件2人,涉及判决定性错误的1件2人,涉及实体量刑不当的3件3人;从抗诉程序的启动来看,都是基层检察院对未生效判决、裁定依职权审查而提出的抗诉,没有因被害人申请而抗诉的案件,也没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抗诉的案件。从上述数据来看,我院抗诉的精准率较高,说明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标准把握较严,同时也显示出抗诉工作存在一定短板。

  二、存在的短板及原因分析

  存在短板。第一,抗诉案件尚未覆盖全部类型。在办理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提请抗诉的案件上仍未突破,说明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手段需要进一步发挥其监督作用。第二,办案理念仍存在一定偏差,亟需彻底消除“不愿抗、不敢抗”的思想观念。

  原因分析。第一,审判监督业务研究不够深入。从事刑事检察业务的干警在审判监督,特别是抗诉方面的业务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第二,法官职业水平提高,裁判文书错误减少。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法官整体职业素养提升,刑事裁判出现错误的几率降低,一定程度上导致可抗诉案件减少。第三,审判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审判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先以“事”的形式发起、提出、审批,之后才会进入“案”的办理流程。目前审判监督案件办理机制、综合管理机制仍不够完善,不能适应高质量监督工作发展需要。

  三、“抗点”归纳及建议

  做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抗诉是重点,而如何寻找“抗点”是有效抗诉的关键。实践中,检察官寻找“抗点”既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也需要丰富的办案经验,既要对审判程序严格监督,也要对“诉判不一致”的地方精准审查。笔者通过对抗诉成功的案例进行归纳分析,总结了以下“抗点”。

  一是从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中寻找“抗点”。第一,法条引用错误。如判决中引用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第二,附加刑适用错误。如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又再犯罪的,应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合并执行,作出新判决,如果漏判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可以抗诉。第三,缓刑考验期适用错误。刑法对缓刑考验期有明确规定,若发现缓刑考验期适用错误,应提起抗诉。

  二是从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寻找“抗点”。第一,判决删减了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及部分犯罪事实。此种情形多见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后,法庭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数额及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删减,导致量刑发生变化。检察官收到判决后,要重点审查判决作出删减的理由是否充足。第二,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此种情形多见于法院自行调取的证据和庭审后律师提交的证据,如未经庭审质证便作为裁判认定事实和依据的证据采用,检察院应抗诉。第三,量刑情节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的。如判决对自首、累犯、主从犯、犯罪未遂等法定量刑情节与起诉认定不一致,而这些情节与被告人的量刑息息相关,这就需要检察官收到判决后对认定不一致的量刑情节做重点审查,从中发现“抗点”。

  三是从判决认定罪名错误中寻找“抗点”。实践中,法检两部门对某些疑难复杂案件在证据采信、案件定性上存有分歧,从而导致罪名认定不一致。如检察院起诉指控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判决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罪名涉及的法定刑量刑幅度有较大差距,判决改变定性后必然对量刑产生较大影响。检察官既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也要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如果确实认为判决罪名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的,应抗诉。

  四是从判决程序违法中寻找“抗点”。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审判机关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可以抗诉。具体情形有严重剥夺诉讼当事人权利,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法庭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两名被害人共同委托同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等。除此之外,审判机关程序违法的情形还有许多,需要办案检察官充分熟悉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

  五是从同一时期类案裁判量刑是否均衡寻找“抗点”。关于“类案裁判均衡性”虽然不是法律明确列举的抗诉情形,但实践中也应经过认真比对核查寻找“抗点”。如在笔者所在检察院于2017年办理的罗某危险驾驶抗诉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法定加重情节,一审法院判决罗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办案检察官收到判决后查阅了两年内法院所办危险驾驶案,发现相同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以上处罚,法院对罗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明显有失公正。随后,我院以“同一时期、同一类案件量刑不均衡,有失公正”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并附上5份类案判决书作为参考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罗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六是从适用缓刑不当中寻找“抗点”。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基层检察院所办案件中占很大比例。虽然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有明确规定,但难以涵盖所有个案情形,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权。法院对缓刑适用不当既包括对不应当适用缓刑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也包括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没有适用缓刑。所以在审查此类案件时,既要深入研究个案的量刑情节认定是否正确,也要对同一时期内的类案裁判做比较分析,从而准确判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正确,继而决定是否抗诉。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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