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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休产假,用人单位竟断缴社保扣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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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7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女职工休产假,用人单位竟断缴社保扣发生育津贴
四川威远:以诉促和化解纠纷切实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
曹颖频 李敏 甘露 王永宏

  “多亏检察官的帮助,让我们及时拿回了生育津贴和社保费,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邓某和刘某两位新晋妈妈一大早就来到四川省威远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诚挚的谢意。

  邓某和刘某是威远县某公司职工,分别于2017年12月、2019年12月入职。2022年10月,二人因临近预产期,同时报请于当年11月起开始休产假,公司批准同意,并为二人申请了生育津贴。

  今年1月,邓某、刘某分别收到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声称因二人休产假造成岗位空缺,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影响,公司已重新招人填补空缺,二人产假结束后可暂时不用来上班,确保身体、精力恢复后再来上班。该名工作人员还告诉二人,公司会给予她们一定补偿,生育津贴也会按时发放。随后,公司将邓某、刘某的社保报停,并向二人各转账5800元(相当于三个月工资)作为补助,让邓某、刘某自行交社保。

  “当时接到公司电话时,觉得公司是出于对我们的关心,没多想就同意了,谁知休假期间公司再也没给我们发过钱。我从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每个月都是通过微信转账1700元给公司财务,让其代缴社保。”刘某事后回忆说。直到今年2月,邓某、刘某的生育津贴仍未到账,二人到县医保局查询,被告知生育津贴早已发放至公司的对公账户,每人2万余元。

  察觉事情不对劲后,邓某、刘某来到县妇联寻求帮助。“休产假期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停缴社保属违法行为。”妇联工作人员表示。邓某、刘某这才意识到中了公司的“套路”,立即找到公司,希望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停缴的社保费,并请求在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公司却一改之前的态度,强硬地拒绝了她们的请求。协商无果后,邓某、刘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该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我们还能拿到生育津贴吗?社保断缴将来看病怎么办?”4月19日,邓某、刘某来到威远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我们正处于哺乳期,精力有限,所以只想拿回生育津贴和停缴的社保费,希望能早日解决纠纷。”两位妈妈一边照顾婴儿,一边向检察官反映情况。她们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帮助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威远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团队通过走访调查,积极协助申请人收集各类证据,并向她们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邓某、刘某与公司尚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为二人购买社会保险并返还其自行垫付的社保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公司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诉讼请求,按照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的规定,应当择一予以支持。

  随后,威远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邓某、刘某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办案团队主动联系县法院、县劳动监察大队和县妇联召开座谈会进行沟通协调,努力让公司主动承担责任,促成双方和解,减少当事人讼累,最大限度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公司要想实现长期、可持续性经营发展,就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你公司理应承担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通过检察官多角度分析诉争利弊、释法说理,今年5月底,邓某、刘某与公司在一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公司当场分别支付邓某、刘某生育津贴和社保费3万余元,邓某、刘某随后向县法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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