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同题报道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办案细节中
· 从捕鱼到“补鱼”再到流域治理
· 泪光中有重新燃起的希望
· 相隔千里,温暖透过屏幕而来
· “三步走”帮商户远离法律“雷区”
· 将零散犯罪事实组成完整拼图
· “错误登记的房子回到我名下了”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6月1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从捕鱼到“补鱼”再到流域治理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 李亚敏

  

  

  

   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增殖放流现场。

  6月1日,天气晴好。我院联合渔政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在江边现场监督非法捕捞案件被告人何某履行增殖放流的公益诉讼赔偿责任。

  “希望你引以为戒,今后不要在禁捕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了。”放流完成后,我嘱咐何某。“您放心,我以前不懂这件事的危害,听了你们的讲解,我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了。”何某频频点头。

  2022年11月24日,何某非法捕捞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管部门认为该案涉及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便将相关公益诉讼线索同步移送我所在的第四检察部。

  原来,2022年5月19日凌晨,何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蔡甸区一处禁捕水域,用预先放置的禁捕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54斤,出售给鱼贩方某。交易完成,方某正要离开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何某于当日下午投案自首。“何某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平衡,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我们与刑检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确定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

  案发水域是长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区域的主要分布江段,何某的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群落的破坏程度究竟如何?我们联系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委托专家对该案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生态修复建议。专家的建议是:在案发水域附近放流成鱼28.42千克、幼鱼21584尾。

  “我只捕捞了54斤鱼,为什么要罚我放生那么多鱼苗?”接受讯问时,何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却一时难以接受这份修复方案。我们耐心释法说理,引导何某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理解这份方案是经过专家评估后得出的专业意见。

  经过几次沟通,何某同意按照该方案进行增殖放流。3月6日,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增殖放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这就需要我们检察人员强化法治思维,把“依法能动”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在高质效办案、高水准监督的同时,抓住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持续推动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做好办理相关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倾注了我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领悟与思考。长江十年禁渔以来,野生鱼市场需求巨大,吸引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一系列类案暴露出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存在一定漏洞。为此,我们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堵漏建制,有力推进了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