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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5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一波三折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王乔

  “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上查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终于变更了!”近日,青樟公司的代理律师给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向检察官介绍公司近况的同时,也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谢意。

  意外引发纷争

  青樟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刘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1.5%。2019年3月,刘成意外身故。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原本平稳经营的企业陷入了混乱。

  为了让公司尽快恢复经营,持股48.5%的公司股东程燕经多次咨询,得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由全部股东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程燕对此倍感无力——自刘成身故后,各继承人之间夹杂着情感的财产纷争逐渐演变成了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纷争,公司虽多次召开股东大会,但始终难以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意变更遇阻。

  法定代表人长期不能确定,导致青樟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停止大部分经营活动,股东利益持续受损。

  2022年1月13日,程燕向法院起诉,请求将青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由青樟公司及刘成的继承人协助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胜诉却难执行

  程燕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历了一审、二审,终于在2022年10月28日拿到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本以为事情至此有了转机,可待判决生效之后,程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原来,法院向相关行政机关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可得到的回复却是此事不属于强制执行协助事项范围,且该行政机关的综合业务系统无法进行相关操作,难以协助执行。

  合意变更不行,司法强制变更又难推进,青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宜又一次陷入困境。这难道真是一个打不破的僵局吗?

  今年2月16日,程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溧阳市检察院依法予以受理。

  查找问题症结

  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为找到答案,承办检察官先后走访了法院、行政机关,全面了解该案的审判及执行情况,充分听取了相关行政机关未能协助执行的理由。

  原来,问题的症结在于,相关行政机关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不属于《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7条规定的“强制执行协助事项范围”明确列举的事项,且该行政机关的综合业务系统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仅有“股东会决议”,无“法院生效判决”等其他选项,因此无法在业务系统内进行操作。

  有没有解决的可能呢?反复研究《通知》第7条规定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该条规定所明确列举的“强制执行协助事项范围”中的确没有“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该条规定第(四)项明确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般为股东会决议变更,但也存在通过诉讼变更的情况,行政机关拒不协助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会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陷入僵局,不仅损害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也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损害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其综合业务系统的设置问题,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凝聚合力破局

  今年3月2日,针对履职中发现的问题,溧阳市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青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问题,并积极跟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最终,溧阳市检察院、溧阳市法院、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商青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可行性措施,决定由行政机关在企业申请版块备注,协助法院完成现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同时报请上级机关研究解决综合业务系统无法操作的问题。

  3月30日,青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变更登记为程燕。

  (文中公司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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