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姚雯
编者按 在非法狩猎案件处理中,对于为保护农作物利益实施的防御性猎捕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需要建立一个融合野生动物与农业农户、非法狩猎与被动防御、常情常理与法益侵害、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于一体的刑法综合评价体系。本期“观点·案例”邀请法学专家和检察官就非法狩猎罪的行刑边界、出罪事由和治理路径等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案例
①
2021年9月,盛某为维护自家农作物不被野猪等野生动物破坏,在自家田地附近放置捕兽夹5个,捕获疑似野猪1只、疑似黄麂1只,均被其食用。2022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在盛某家中冰柜内查获疑似野猪、黄麂尸块各1块。经鉴定,上述疑似野猪尸块为野猪,疑似黄麂尸块为小麂,均被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被列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侦查机关对盛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盛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2年5月6日对盛某宣布不起诉。
②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黄某在当地禁猎期内,应种粮户的邀请,先后2次在山脚处放置禁用工具捕兽夹,猎得疑似野猪2头食用或贩卖给他人。鉴于黄某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4月1日,某区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孙万怀
陈璇
桑涛
讨论的问题
1.如何界定非法狩猎罪中的“非法狩猎”内涵;
2.面对野生动物侵害实施的防御性猎捕行为,可否适用“紧急避险”条款;
3.如何调整非法狩猎罪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