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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4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融合互促 助力海晏河清
——首届全国职务犯罪检察论坛侧记
戴佳 赵晓明

  这是一场思想的碰撞、更是一次智慧的迸发。4月20日至21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职务犯罪检察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召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理论与实践融合互促,突出问题导向,加强检学研合作,以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服务职务犯罪检察实践。

  在为期一天半的论坛中,47位专家学者和检察实务人员围绕“监检衔接配合与制约”“受贿行贿一起查”“新型职务犯罪案件认定与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特别程序适用”“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惩治”“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惩治”7个专题进行研讨,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思想的火花在交流中碰撞,广泛的共识在探讨中凝聚。

  优化衔接,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检衔接成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成为全新的研究课题。近年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从制度建设与工作落实不同层面推进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形成了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关系,确保了办案质效。

  “如何从提前介入、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审查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强化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增强反腐合力,推进职务犯罪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这需要学界和实务部门共同深入探讨。”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国家监委驻校监察专员周承的一席话,亮明了论坛首场专题研讨的关键。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从理论层面,对监检衔接面临的基础理论支撑和制度规范衔接协调问题率先进行了深入剖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林维也认为,在监检衔接过程中,机制层面或制度层面的操作,最后一定会触及到基础理论问题,这不仅需要学者分析探讨,更需要各机关在实践中不断磨炼。

  “检察机关改变移送起诉罪名程序应当完善;职务犯罪互涉案件办案程序应当规范……”作为实务界首个发言代表,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昕水从江苏检察实践经验出发,对监检衔接配合制约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逄锦温对此感触颇深:“监检衔接问题不仅是起诉阶段面临的问题,在审判阶段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前端监检衔接做得好,法院案件办理的质量有保障、效率也有提升,办案的效果也就出来了。”四川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赖权宏则从四川检察经验出发,围绕监检衔接在制度、政策把握、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享。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行贿是贿赂犯罪发生的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不言而喻的。”在“受贿行贿一起查”专题研讨环节,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开宗明义。

  行贿受贿属于对合犯,在构造上世界各国没有太大差异,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不一样、思维方式不一样,所以对于行贿受贿的处罚模式不完全一样。最高检第三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张翠松对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荣功的发言印象深刻:“何荣功教授从刑法中对行贿受贿法律定义和处罚规定变化、司法实践的政策以及实行行贿受贿一起查的科学依据进行了深入阐释,对于我们正确理解行贿受贿一起查帮助很大。”

  江西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刘建平结合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分享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经验。他认为监检强化协同,同向发力,能够依法精准惩治行贿犯罪,追缴行贿非法获利挽回国家巨额损失。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给予了充分肯定:“通过具体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强化监检衔接、监检合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经验,特别是通过监检密切合作共同追赃挽损,我觉得非常成功。”

  应时而变,以新对新破难题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

  “索取、收受商业机会能不能认定为受贿?支付本金购买原始股能不能认定为受贿?”带着疑问,在“新型职务犯罪案件认定与处理”专题讨论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从法理、立法角度,对当前几种新型受贿情形的司法认定和背后的思考进行了解读。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型贿赂犯罪问题,浙江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楼丽、山西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彦丽、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曹纪元分别结合相关案例,对突击入股问题、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以及放贷收息型受贿认定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这些问题都是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中面临的难点问题、痛点问题,听后很受启发。”三位检察官的分享既赢得热烈掌声,又引发大家深入思考。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吴峤滨则以“以本对新、以严对新、以新对新”归纳了新型职务犯罪治理的理念和思路。

  论坛精彩发言仍在继续,大家全神贯注紧盯屏幕,“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等特别程序适用”成为参会人员笔记本上的关键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追逃工作要好好抓一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交涉力度,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

  事实上,2012年和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便分别增加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特别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是职务犯罪追逃追赃的一个闭环,其中程三昌案的缺席审判是检察机关的一次成功尝试,也希望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更多适用违法所得没收和缺席审判程序,震慑外逃贪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G20国际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王秀梅对特别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司法适用深入阐释后,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建议。

  山东张某某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和河南程三昌贪污案,分别在向境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等方面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栾驭、河南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陈敬慧分别结合上述案例,对案件特点、办案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这些案例都很复杂,有一些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实践中很难操作,比如违法所得范围、管辖地的确定,以及送达方式等,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检察人员的实践智慧。”听完发言人讲述,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表示。

  在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中,钱是怎么洗的?洗钱的手段是什么?在司法操作当中应该如何做?在“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惩治”专题研讨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对惩治洗钱与贪腐之间的辩证关系等内容进行了精彩分享。重庆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赵赤从办案程序出发,对建立健全涉腐洗钱犯罪刑事追诉机制提出了思考。

  “此次论坛,为大家奉献了一场场丰盛的精神大餐,可谓亮点纷呈,精彩不断。通过观点的交流碰撞,大家拓宽了视野,凝聚了共识,真正实现了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共促。专家学者的深度思辨与法治情怀给我们实务工作者留下很深的印象。”山东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陶广东告诉记者。

  宽严相济,提升惩腐办案效果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此次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专题展开深入讨论。

  “监察法明确规定严厉惩治腐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对如何从严惩处腐败作出一系列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解释论上如何有效适用呢?”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石经海率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发言。

  “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化建设……”湖北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世凯和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家卿分别结合当地检察实践经验,对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三位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围绕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别从制度适用的实体困境和施行路径,突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质效,厘清与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权的关系,加强监检有效衔接等不同角度,跟大家进行了分享。发言既有理论的审视和思考,又有多年对司法实践的观察和经验积累,令人受益匪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林喜芬说。

  论坛很快接近尾声,在最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惩治”专题研讨环节,大家仍激情满满,讨论的热情丝毫未减。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公布,过去五年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5993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姜涛认为,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应当刀刃向内,敢于刮骨疗毒。

  随后,辽宁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志勇、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聂文峰分别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惩治效果”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徇私要件的司法认定”为主题进行发言。

  “这次论坛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实务的广度,解答了实践中长期未解决的困惑,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互促。通过这次论坛,我学习了外省市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有益经验,受益匪浅。”作为论坛征文一等奖获奖代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付继博谈到参加此次论坛的收获时说。

  “这次论坛的举办,成功将检校、学界与实务界连接起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上海交通大学)负责人于改之表示。通过此次论坛交流,实务界为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多研究素材,将研究推向更深处,避免理论研究脱离实际,同时,学者的发散思维也可为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启发。

  “职务犯罪检察理论与实践融合发展未来可期。”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总结时指出,今后要围绕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现代化,高质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体推进“三不腐”,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做到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服务好反腐败工作大局。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未来,检、学、研合作将更加深化,促进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助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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