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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检察:走好新的长征路
· 以需求为导向深度构建数字应用体系
· 天津:刑事执行大数据监督模型实现迭代孵化
· 全链条赋能数字化转型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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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4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数字检察:走好新的长征路
申云天 徐彬

  “长征永远在路上,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的长征路,每一代人都要走好自己的长征路。”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检察机关如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每位检察人都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新时代以来的十年,尤其是过去五年,对检察机关而言,是极不寻常也极不平凡的。在历史的关键节点,最高检提出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的决策,必将对未来产生深远影响。

  十年实践与探索

  十年前,检察机关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其重点在于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检察职权依法正确行使。业务系统是规范检察权行使的重要手段,2012年,最高检决定以深圳案管系统为基础,吸收各地检察业务软件的优势,开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彼时,来自全国各地100多位各个条线的业务专家和骨干,在深圳拉开了业务系统需求的大幕,无论是侦监、公诉部门,还是案管、技术条线,为的都是一样的目标——建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

  从技术发展史看,数字化转型总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侧重业务信息的搭建与管理,以流程为核心,倚重的是信息技术的工具价值,是根据工作领域对物理世界的部分数字化;数字化侧重对象资源的形成与调用,以数据为中心,基于信息化技术所提供的支持和能力,让业务和技术真正产生交互,改变传统的业务运作模式;智能化侧重于数据的应用,使对象具备灵敏准确的感知功能、正确的思维与判断功能、自适应的学习功能,以及行之有效的执行功能而进行的工作。当前检察机关正处在信息化到数字化的全面转型阶段,特别是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检察业务统计系统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完成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业务数据化。

  十年实践,十年成就。在具体工作中,逐渐出现了一些新需求。比如:相关部门提出对自然人、法人涉案信息的查询需求,案管部门就需要在AJ2003、AJ2013、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中逐一进行查询(专网统计2.0版已经在进行历史数据整合工作,但其研发目的和使用方式与犯罪记录查询需求仍有不同,比如仍以案件为核心、不能实现批量查询等),但缺乏一个不依赖生产系统(关注流程规范)的长时间维度“人库”(关注数据价值)。总体而言,目前检察机关还缺乏以数据为中心的对象资源形成与调用机制。

  跳出检察看检察

  在数字中国、数字政府的浪潮下,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着从信息化规范内部司法办案拓展到数字化赋能外部监督的重要历史节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数字政府、培育数字经济、构建数字社会,利用大数据改善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促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决定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

  把数据纳入生产要素的范围,对检察机关有两点启示和要求: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关注自身数据的生产要素化,思考自身的“数据”富矿在哪里,并据此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治理;二是数据的生产要素化可以促使数据快速流转,客观上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无限可能,数据融合将产生巨大的监管合力和震慑力。

  围绕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的若干重点工作(比如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加强监检衔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促进补强公益保护领域治理短板、坚持溯源治理、助力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等)亟待数字赋能,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亟待规范、创新。检察机关需要在“业务数据化”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数据业务化”工作,做好检察机关内部数据要素化工作,主动融入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将数据特别是大数据作为赋能模式创新和业务突破的核心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历史接力是一棒接着一棒向前奔跑的,党的检察事业是一程接着一程向前推进的。

  回顾历史,成立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管理之举;展望未来,成立数字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之措。“内部监督+信息化”,催生了案件管理部门;“外部监督+数字化”,催生了数字检察部门。

  重点加强数字检察人才的立体化体系化培养

  数字检察工作是复杂的、综合的系统性工作,在数字检察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要重点加强数字检察人才的立体化体系化培养。

  一是信息技术应用的专业性——检察信息官。以时间为轴线,从全局看,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有明显的先后关系,但对具体个体和具体时间而言,可能同时在进行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工作。数字检察工作离不开信息技术部门的坚强支持。信息技术部门是检察信息化主管部门、检察大数据中心的运维管理部门,亟须培养“检察信息官”:他们一方面要持续紧跟科技时代潮流,深研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机器学习、数据挖掘、联邦计算、隐秘查询等专业信息技术,另一方面要积极向业务靠拢,参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行性研究、研发、支持、验证、部署等工作。

  二是数字检察工作的全面性——检察数据官。数字检察部门需要加快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人才培养,方能适应数字检察发展的需求。数字检察工作,其重点在于数据治理、监督模型管理、线索管理等,亟须培养“检察数据官”:他们需具备检察机关业务系统及大数据检察办案系统的需求统筹能力,具备对检察业务数据、检察大数据、各类归集数据的获取、处理、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应用的数据治理能力,具备开展以检察业务数据为核心覆盖多源数据的数据分析能力。

  三是检察主动履职的一体性——数字检察官。数字检察工作是对传统检察工作的重塑性变革,彻底改变了以往各部门被动办案、单打独斗的格局,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形成全新的办案机制;个别领域可以探索以综合履职方式一体化开展,集中统一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各业务部门亟须培养“数字检察官”:他们需具备检察官基本素能,具备较强的业务规则梳理能力和监督模型构建能力,具备大数据法律监督线索及案件审查、办理、指导能力。数字检察官设置在各业务部门,全国四级检察院全覆盖,素能和职能各有侧重。与其说是岗位设置,不如说是岗位要求——新时代的检察官,应当是能够统筹运用数字技术、数字思维、数字认知,践行“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人才。

  2023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历史地看:检察工作欣逢最好发展时期;发展地看:检察工作面临更高履职要求。数字检察工作的推进,仍然需要像十年前一样,需要全国各地各条线的业务专家和骨干全面投入,无论是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条线,还是案管、技术等部门,为的都是一样的目标——为了人民,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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