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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4月1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校准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靶向
邱景辉

  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上述法律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且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

  野生动物从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环境”,即“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检察机关立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并向其他关联耦合的领域延伸,是“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题中之义。检察机关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监督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法统一正确实施,坚持胸怀天下,围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更高目标履职尽责。

  一、跨领域推动对野生动物的系统保护、专门保护

  首先,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作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纳入国有财产保护领域。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修订时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已经纳入国务院年度专项报告内容。根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相关履职情况在审计内容之列,实行“党政同责”。检察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加强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检察建议工作,有助于进一步激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栖息地保护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特别是,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地、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的环境影响评价涉嫌违法的,可以作为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由市级以上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

  其次,将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缓解人兽冲突纳入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领域。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强调“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加强对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药用等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同时,可以适用动物防疫法,督促协同有关监管部门强化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同时,要巩固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成效,持续惩治预防“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针对人兽冲突,既要防止过度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公益损害,如一些地方野猪泛滥成灾,有的机场周边人造湿地吸引飞鸟栖息危及净空安全等,同时也要防止违法处理利用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特别要严防滋生违法食用隐患。青海省检察机关助力防治藏区草原“包虫病”,规范野生动物放生监管,针对三江源国家公园澜沧江源园区内熊、狼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保险理赔补偿制度和人兽冲突防范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可以复制推广。

  再者,将网络平台传播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信息以及违法销售禁捕工具等纳入网络治理领域。最高检指挥北京、浙江等地检察机关办理“电捕鱼案”“电捕野生蚯蚓案”,督促有关网络平台及时删除、下架涉案违法视频、商品,强化内容审查等内控监管,创新公益广告、公益服务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并向禁捕工具生产环节延伸监督。有关平台借机推出“绿网计划”,当用户查询违法信息关键词,可自动跳转至显示相应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和检察官普法教育的专门页面。针对某视频号展示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鲎”的外壳制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漆”工艺作品,最高检指挥江苏、福建检察机关协同开展监督办案,借此反思非遗保护与野生动物利用间的伦理冲突及其应对,并探索野生动物制品网络监督。下一步,检察机关可以结合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协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网络平台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属地管辖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与网络平台建立信息共享等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提高公益损害修复和侵害风险防控的质效。基于多发、高发刑事案件,修订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捕工具中专门增加“捕鸟网”。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线索提报、跟进监督、成效评估等方式,辅助开展线上线下精准监督。

  二、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加强对规范利用的严格监管

  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修订后野生动物保护法“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并细化了人工繁育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结合畜牧法、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重点关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与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衔接问题,防范假借鼓励发展特种畜禽养殖为名进行野生动物猎捕、交易“洗白”活动;督促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证制度和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备案制度;防止借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为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虐待野生动物;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青海省检察机关在巡回办案中已经发现多家养殖公司和合作社存栏圈养疑似野牦牛,正在会同监管部门开展鉴定、排查工作。随着人工繁育、畜禽养殖发展复苏,严格监管必须同步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可以重点跟进。

  三、增强野生动物执法司法与收容救护放生的衔接协同

  实践中,依法扣押、罚没的涉案野生动物活体,时有发生因收容救护不当造成死亡的“保护性伤害”。为此,最高检指导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海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创新“诉放分离”模式。贵州、四川、辽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涉案画眉鸟、小熊猫、斑海豹等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放生机制。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司法力度不断加大,迫切需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加强衔接协同,坚持保护优先,真正把野生动物作为保护目的,而不是物证工具,从优化顶层设计上统筹协调、规范解决。

  一方面,依据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督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涉案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同时,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协同。一是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或者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的野生动物活体,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价值评估等工作,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是对于已经通过电子证据等其他证据形式固定的活体物证,要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移交指定收容救护场所。三是涉案野生动物人工饲养、野化训练、野外放生活动,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是收容救护放生的相关费用,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五是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涉案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的,要参照造成扣押财物损失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检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快出台扣押、罚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管理、保管处置办法。

  野生动物保护水平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检察公益诉讼既要动脑筋做好办理体现预防性、惩罚性的有影响力起诉案件的“加法”,也要下决心落实从严把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条件的“减法”,把宝贵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让制度优势更好更快体现在破解治理难题中。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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