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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4月0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强化微观运行 促进检察听证走深走实
王爱华 李炜

  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办案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也为人民群众知晓检察工作,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提供了有效途径,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申诉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必须推进检察听证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和公信力。实践中,检察听证制度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适用标准把握不严、部分案件听证程序不规范、法理释明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在此,试从微观操作层面出发,提出提升检察听证质效的五项具体建议。

  选好选对听证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第4条虽然对听证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但仍属于较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笔者建议,在上述既有规定基础上,辅之以“必要性”和“风险性”两个层面的审查:一是必要性层面。在“全面推开”“应听尽听”“规范听证”的背景下,对于听证案件的选取,首先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于那些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矛盾已经基本化解的案件,没有召开听证会的必要。要真正选取那些“有争议”“有影响”的案件进行听证,充分发挥听证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二是风险性层面。“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案件,往往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矛盾也相对较深,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矛盾激化,建议在“必要性”审核的基础上,对拟召开听证尤其是公开听证或直播听证的案件,进行“风险性”评估,通过对案件情况、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问题。

  找准把好案件争议焦点。根据《听证规定》第13条规定,听证会主持人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担任。承办检察官作为主持人,对于争议焦点这一贯穿听证会始终的“主线”,应当从“会前找准”“会上把好”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会前找准争议焦点。一方面,承办检察官在会前要“吃透”案情,全面、透彻、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做到“事实证据烂熟于心”“法律适用烂熟于心”,避免“仓促上阵”;另一方面,当事人作为听证会的重要参加者,其所关注的焦点是听证会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中之重,因此,承办检察官要通过与当事人深入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弄清当事人的观点及诉求,分析案件背后的思想动因,便于后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听证工作。二是会上把好争议焦点。一方面,主持人要引导整个听证过程始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把控好听证会的走向,必须做到“围绕焦点不跑题”;另一方面,听证会作为各方表达观点的平台,主持人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观点,努力做到“充分阐述不拖沓”。

  选准用好听证人员。根据《听证规定》第7条规定,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听证员作为听证活动的“独立第三方”,其发表的意见不仅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也是协助检察机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有力“外脑”。因此,要结合案件情况以及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选准用好听证人员,以促进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一是结合案件情况选准听证人员。每个听证会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争议焦点、问题特点,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应人员担任听证员。二是会前与听证员充分沟通。根据《听证规定》第11条规定,听证员确定后,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检察官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在会前与听证员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听证会召开原因背景、具体程序以及当事人的诉求,在检察听证活动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讲明说透法理情理。根据《听证规定》第15条规定,听证会首先应当由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为了充分达到听证的目的,承办检察官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其中,对于事实认定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详细向各方展示在案证据情况。对于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应当结合在案证据,详细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另外,对鉴定意见等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引导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其他参加人详细说明鉴定方法、过程、依据等情况。在对当事人“释法”的同时,还应当注重“说理”,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为此,一方面,承办检察官在展示证据或说明有关法律规定时,注意结合案情通俗解读抽象的法律知识,进行多角度、客观中立的释法说理;另一方面,听证会要让当事人的诉求得以充分表达,情绪得以释放,同时要有效发挥听证员释法说理作用。另外,要做到法律帮助全覆盖。在检察听证中,要注意充分发挥律师特别是值班律师的作用。在充分保障其阅卷权、会见权的基础上,保障值班律师基于事实、法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并在案件听证和办理中充分考量、及时反馈。

  精准运用持续跟踪。听证会要想达到“案结事了”“矛盾化解”的良好效果,还需要在听证会后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综合考量听证意见。根据《听证规定》第16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对于听证员发表的意见,承办检察官都应当认真听取、深入研究,并充分运用到案件处理决定之中。二是持续跟踪创新治理。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后要注意持续跟踪,多元化解决好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同时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积极促进开展社会治理等工作。一方面,对于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协调开展司法救助,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另一方面,对于案件所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根据情况适时提出社会治理建议,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矛盾再次发生。同时,要注重讲好检察听证好故事,传播检察听证好声音,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介,及时发布听证信息,传播法治正能量,扩大检察听证的影响力,提升检察公信力。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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