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回头看”。
城市公园内,24株樱花树灿然绽放,游人们在花下观赏、拍照,好一幅春光明媚的和谐美景。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吴申申和来自生态环境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一起到辖区某城市公园进行“回头看”,发现当事人刘某种下的这24株樱花树已然绽放。
2021年3月至4月,湖北某劳务公司代理人刘某为赶工期,在既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也未取得移栽或砍伐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某施工现场先后2次砍伐樟树8棵,严重破坏了城市绿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专业机构评估,8棵樟树的市场价值达6万余元。
2021年11月,青山区检察院依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因刘某系初犯且愿意赔偿,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吴申申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该案不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但刘某未对破坏的城市生态采取修复措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9月,该院将这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经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已调解结案。
城市建设等因素导致被砍伐的树木无法恢复原状,该院遂函询园林部门,委托对方出具异地补植复绿方案。“异地修复是对无法恢复原状的一种替代性修复,体现了从关注‘损害赔偿’到关注‘环境修复’的理念转向。”吴申申解释道。检察机关和园林部门最终决定,由刘某进行异地修复,在辖区某城市公园补种24株樱花树。
“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当事人积极作为,有效地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和弥补。”参与“回头看”的特邀检察官助理赞许道。
(本报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杨泽臣 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