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正在为陈某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手续。
陈某没有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自制中药丸卖给顾客,还称是“最好的纯中药,有病治病,无病强身健体”。2月9日,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22年11月,我院受理了陈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经阅卷审查,我对案件情况有了基本了解。陈某小时候生过一场大病,被村里的老中医治好,从此对中医产生了浓厚兴趣,后从其岳父那里学了一些中医知识及配方,自认为有一定的中医基础。
自2020年10月起,陈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药方购买中药材,将药材粉碎后送到药店请人制作成药丸。他将这些药丸装入不同规格的塑料罐,贴上自制标识“老中医强肾丸”,通过线下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销售,对外宣称药丸是“祖传配方中药”,能“有病调治、无病强身”“优治三高、抗癌延寿”,还承诺无效全额退款。后来陈某听说如果在药丸里添加一些壮阳药会更有效果,于是,他将从网上买的西药丸粉碎后混合进自制的中药丸中。
2022年9月6日,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扣了陈某尚未销售的“老中医强肾丸”药丸24.66kg、部分用于生产“老中医强肾丸”的西药、标签纸600张、粉碎机一台及空瓶65个等物品。
经检验,确认送检的成品药丸含有某西药成分。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将陈某生产的“老中医强肾丸”认定为假药。
“我在网上买的中药材,按照中医配方加工做成药丸,跟医院卖的药丸功效一样,怎么就是假药了?”面对我们的讯问,陈某表示不解,辩称他和家人吃了药丸后都没有副作用,客户吃了也没出现不良反应,并且有部分客户反馈服用药丸有效果。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理这类案件必须慎之又慎。由于本案的专业性比较强,我决定借助“外脑”智慧,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来自公安县市场监管局的刘彬一同参与办案。
在案件讨论会上,刘彬认为,陈某在中药丸里混入了特殊西药成分,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该药丸属于假药;陈某没有临床用药依据,宣称的药效过于夸张,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应严格依法处理。
“根据检验结果,你加工售卖的药丸不完全是中药,还含有特殊西药成分,但你对外宣传却说是‘纯中药’,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该药丸被依法认定为假药。”“你没有行医资格,生产销售的药丸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并不属于中医领域一人一方把脉问诊的形式;每个人体质不同,服用之后也会有不同的反应,可能会对有的人身体造成危害后果,具有潜在的社会危险性。根据刑法规定,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经过一次次的释法说理,陈某最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我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
经审查,陈某销售“老中医强肾丸”的金额共计5700余元。2023年1月4日,我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虽然办结了,但事情还没完。在农村地区,非法行医的现象不在少数,行医者常自称有祖传秘方,便宜便捷的民间偏方对于群众来说很有吸引力,隐患也就此埋下,因使用偏方而使病情加重的报道屡见报端。想到这里,我决定再向前多走几步。
我们走访了相关行政机关,建议加强对无证行医、无证开药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乡村地区的药品流通秩序。此外,提高农村地区特别是留守老人对药品管理的认识也非常必要,我们通过现场普法等形式引导他们改变思想观念,要去正规医院看病、去正规药店买药,不可随意使用所谓偏方。
这也是我们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工作方向。
(口述人系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