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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检察”让办案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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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2月1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数字+检察”让办案更高效
河南栾川:数字赋能持续推进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
刘立新 吴占京

  “从无人机拍摄的照片里可以看到,淯河河道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情况已得到了有效整改……”近日,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与技术部门干警一同前往辖区淯河段,利用无人机等信息化设备,对2022年办理的淯河河道内堆放固体废弃物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构建“数字+检察”办案模式,是栾川县检察院以办案为中心、以科技为引领,强化检察工作与信息化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智慧检察”建设步伐,创新办案方式的一个生动缩影。

  “案源手+线索眼”,公益诉讼线索自己找上门

  “陶湾镇伊滨村沿伊河建了多个垃圾池,影响河道畅通和生态环境!”2022年10月13日,栾川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马霄收到这条信息后,立即与同事们赶赴现场。

  这条信息来自该院构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排查系统。“该系统可以像手臂一样自动抓取互联网信息,并将筛选出的有价值线索自动推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因此我们称之为‘案源手’。”栾川县检察院技术部门负责人王建军说。

  2022年初,“案源手”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将线下人工对比筛查的传统工作模式升级为‘智能大数据筛查’新模式,改善了线索获取难、信息不准确、发现不及时等问题,办案效率大大提高。”马霄说。自“案源手”系统上线以来,该院已收集案件线索70余条,其中立案调查1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件,提起公益诉讼8件。

  为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栾川县检察院还创建了“线索眼”微信小程序,群众发现身边的公益损害问题后,只需动动手指,即可在线通过小程序以语音、分享定位、发影像的形式向检察机关反映。

  2022年9月12日,栾川县检察院在“线索眼”收到群众举报,称栾川某化工企业排放污染气体,造成合峪镇马丢村大量树木及农作物干枯死亡,生态环境受损。对此,公益诉讼部门干警立即进行核查,经排查发现因气体污染已导致123棵树木死亡,1.2亩农作物被毁坏。

  同年9月20日,栾川县检察院向合峪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责任主体及时修复森林资源,同时强化护林组织建设,加强对县域内森林资源的日常巡查与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林业局和合峪镇政府协作配合,积极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性治理,督促排污化工企业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

  “无人机+3D建模”,特殊环境取证不再难

  为全面服务、支撑检察监督和司法办案,栾川县检察院于2019年将无人机运用于调查取证,并在2021年底开始探索正射投影3D建模功能。技术部门干警均能熟练利用技术手段对案件现场进行“数字加工”,真实还原现场情况,实现对不规则目标物体面积、体积等数据的测算等。截至目前,该院已运用无人机调查取证68次,其中进行3D建模23次。

  2022年5月12日,在对栾川县某化工企业负责人吴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进行现场取证时,检察干警发现该区域地形复杂,无法完整、准确固定证据,遂联系检察技术人员,使用无人机对现场全貌进行俯拍。根据无人机传输回来的数据,该院精准定位出吴某储存混合燃料油的地埋储油罐距离最近的加油站仅51米,距离工人生活区仅102米。

  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混合燃料油闪点低于17℃(接触温度达到17度即闪火),极易着火爆炸,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险隐患。

  2022年6月22日,栾川县检察院对吴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7月29日,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消除危险,并责令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监控定位+数据分析”,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因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郝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以为天衣无缝的计划很快就被数字技术识破。

  2022年10月21日,栾川县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尚某、曾某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犯罪案件,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口供存在不一致之处,遂对其进行针对性询问。经分析比对,检察官发现两人在对运输路线的描述上仍有差异,存在重大疑点。

  于是,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多次来到案发现场,逐段调取必经路线的监控,对录像中出现的车辆逐一排查。经过大量审查调查,检察官发现尚某、曾某供述中所驾驶的作案车辆在案发当日仅在后半程的监控中出现,这再次印证了案件另有蹊跷。

  经过多次研讨和实验,检察官利用公安治安监控系统和移动网络信号基站,调取犯罪嫌疑人手机通话记录,确定运输起点和终点,通过数据分析,在电脑上模拟定位出一条炸药运输路线。为验证路线是否准确,检察官又联合技术部门干警驾车进行模拟导航,结果与模拟定位的路线完全吻合。

  当完整的运输线路呈现在眼前时,检察官确认前半程另有人驾驶其他车辆进行运输。在证据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称运输炸药是受郝某指使,且前半程由郝某自己负责运输,做假口供正是为了掩护同伙。郝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对这起案件的疑点进行数据分析时,我们成功借助了公安治安监控系统。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推进检察监控数据库与公安治安监控系统的连接,以‘智慧检察’推动提升案件办理水平。”栾川县检察院检察长潘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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