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帮我把莫须有的债务清除了。”“现在法院已经解封了我的房产、解冻了我的银行账户,我由衷地感谢你们!”2022年12月8日,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进行案后回访时,胡某和周某乙分别向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2020年4月,胡某突然得知其个人银行账户因一份调解协议被宜城市法院冻结,但其本人并未参与调解,于是向宜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查实,2013年3月27日,王某持房屋买卖合同与270万元的购房款收条,以肖某、胡某(二人系夫妻)为被告,请求宜城市法院依法判令肖某、胡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裁定查封肖某、胡某名下案涉房产,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肖某、胡某于2013年9月30日前退还原告王某270万元购房款。后因二人未能及时还款,法院冻结了二人的银行账户。
在查阅卷宗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审判卷宗中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上并没有被告胡某的签名。“难道胡某真的没有参与调解?如果她确实没有参与调解,那么她是否知道房屋买卖一事?”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随即与案件当事人王某取得联系。
“请问开庭时胡某有没有出庭参与调解?”面对检察官的询问,王某承认,开庭时确实未见到胡某,胡某也没有签署调解协议。
原来,周某甲系宜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手中实际控制着多套房产。为扩大经营资金来源,他将这些房产登记在亲戚朋友名下用于抵押借款。2013年3月,周某甲拟以登记在其妻弟肖某、弟媳胡某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王某借款450万元。因该房产已向银行做了抵押贷款,无法再办理抵押手续,于是周某甲与王某恶意串通,安排肖某以本人及其妻子胡某的名义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270万元的购房款收条,再由王某向宜城市法院起诉保全房产。
考虑到周某甲亟须扩大经营,可能如法炮制,以手中控制的其他房产作抵押借款,办案检察官拟定询问提纲,询问王某向周某甲出借钱款的日期和相应抵押物。在询问中,王某陈述周某甲共借款两次,第二笔借款拟以其子周某乙名下房产作抵押借款180万元,因该房产也已向银行做了抵押贷款,无法再办理抵押手续,周某甲遂以周某乙的名义,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具170万元的购房款收条,并由王某向宜城市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在了解到还有第二笔借款后,办案检察官立即前往宜城市法院,在调阅王某诉周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卷宗时发现,审判卷宗中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上同样无被告周某乙的签名。办案检察官马上联系周某乙,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随后,宜城市检察院先后对肖某、胡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某乙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监督。
宜城市检察院经充分讨论认为,王某与周某甲在无法对案涉房产设置抵押权的情况下,利用虚假诉讼对标的物进行财产保全和司法确认,以期为民间借贷关系提供担保,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原审判决存在错误。2021年3月22日,宜城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再审肖某、胡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31日,宜城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原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依法进行再审。2021年11月26日,宜城市检察院向宜城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周某乙并未参与民事调解的事实,建议再审周某乙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24日,宜城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原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依法进行再审。2021年12月23日,宜城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案涉两份合同的房屋买卖并非合同主体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按照王某的要求,通过虚构房屋买卖事实为王某、周某甲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供担保,依法认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撤销两份民事调解书,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胡某夫妇和周某乙的虚假债务被清除,查封房产、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也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