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彭文华:
犯罪附随后果规范化应贯彻权利理念
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及其家庭成员或亲属适用的,对特定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犯罪附随后果与刑罚、保安处分等具有性质上的不同,也会给犯罪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严厉性有时不亚于刑事处罚。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其消极影响随着轻罪化到来会愈发严重。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规范化应贯彻权利理念,满足宪法规定和比例原则的要求,并以风险规避理论为指导;在方法上则有立法规范、司法程序和配套制度保障之别,应采取体系化、综合化的策略;基本路径是在明确犯罪附随后果具体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建立下位规范失效制度和系统化的犯罪人权利恢复与保障制度,确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机制,在相关规定竞合适用时遵循司法优先原则,并构建犯罪附随后果数据库。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
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
在法学研究中,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两个概念常常被相互混用。实际上,两者在具体内涵、权利话语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不应等同视之。个人信息是一种知识,而个人数据则是一种载体。个人信息是“神”而个人数据则为其“形”。个人信息的权利话语主要有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和控制权,以及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要求解释说明权等。而个人数据的权利话语主要包括访问权、更正权、擦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携带权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宝:
环境法典应创制特别民法规范
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复杂性。鉴于生态环境领域并未发展出独立的合同责任规则和规范需求,故环境法典民事责任编纂的重心主要在于规范环境侵害行为引发的私益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绿色条款为这两种责任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私益侵权责任规则难以一体适用于各种污染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于沿用传统侵权法理等问题。私益侵权责任的不足虽可通过修法而在民法框架内解决,但不妨碍通过环境法典建立特别民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具有“公法性质、私法实现”属性,需要通过环境法典全面创制以“生态修复论”为中心的专门责任。同时,鉴于行政机关身兼索赔者和执法者双重身份而可能引发法理冲突和适用冲突,环境法典编纂时宜将执法权限于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与污染和破坏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损害填补则由民事责任解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
对特殊危险主体可采用较高防卫权限
刑法通说以实行行为为基础判断不法侵害,未注意到法官事后定罪的对象有别于防卫对象,不当限制了防卫权限。防卫人判断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时,不能只依据客观行为,也要考虑行为人的因素,即侵害者的人身危险性。如果考虑初犯可能性,则侵害人开始严重暴力犯罪的预备行为或作出犯意表示之时,可以有条件地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持有危险武器、侵入住宅等先前危险行为,虽然不属于实行行为,但若表现出了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度可能性,可以有条件地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此外,黑社会成员、有暴力犯罪前科者等的人身危险性更高,因而,对这些特殊危险主体的不法侵害可以采用较高的防卫权限。
(以上依据《法学研究》《求索》《环球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