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王礼琳 刘运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种‘电、毒、炸’等禁用捕捞行为不仅会对鱼类等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作为公民,我们应严格遵循禁渔政策相关规定,自觉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近日,在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案发地点——汉江水域湖北省宜城段,宜城市检察院公诉人龚晓燕结合宪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开展现场普法。
宜城市域地处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汉江段,本地居民素有喜食“大河鱼”的习惯。因此在“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实施后,仍有不少居民为解嘴馋铤而走险。
今年4月,被告人李某、唐某用自制的电捕鱼工具在宜城汉江水域郑集镇何骆村段非法捕捞时,被宜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件被移送宜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向宜城市法院提起公诉。
11月25日,宜城市检察院会同该市法院在汉江边就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以“以案释法+法治宣讲+现场增殖放流”的方式,为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法庭上,公诉人结合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政策规定,立足李某、唐某的犯罪事实,重点论证了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案当庭宣判,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在检察官、法官的监督下,李某、唐某二人将1万余尾鱼苗投放至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