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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11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被告山杠爷》:乡村法治图景
李建龙

  

  

  

   《被告山杠爷》海报

  

  

  

   《被告山杠爷》剧照

  

  

  

   《被告山杠爷》剧照

  1994年的中国电影《被告山杠爷》大概很多年轻人不熟悉,其实这部电影堪称上世纪中国法治题材电影中的翘楚。山杠爷是堆堆村的村长,为百姓出谋划策,解纷息讼,通过乡规民约来惩治不遵守乡规民约的村民,因此,他在村里倍受街坊四邻的尊敬和信任。

  影片中的细节还要从乡村治理的惩罚措施说起。对违反道德的人,堆堆村有两种惩罚措施:对于轻者,给村里自费放一场电影;对于重者,则被五花大绑游村,以示惩戒。堆堆村里的强英对自己年事已高的婆婆颇不孝顺,不仅出言不逊,而且拳打脚踢,在一次家庭矛盾中,强英不仅辱骂婆婆,而且将其婆婆殴打成轻微伤。婆婆无法忍受强英的凌辱,在万般无奈之下,将自己的儿媳告到山杠爷处,于是山杠爷依据乡规民约将强英绑起来游村。性情执拗的强英不堪忍受欺辱,在山杠爷家的门前上吊自杀……

  1.

  文学作品不能等同于现实,文学作品毕竟是导演或者作家虚构的产物,不过其中蕴含的寓意得我们去思考和挖掘,特别是对法律人而言。

  在偏远山村,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诉诸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寻找村里比较有威望的长者进行调解,调解的基础是熟人社会的裙带关系和长者的威信。像山杠爷这样的长者,村里的大小矛盾纠纷都得由山杠爷“事必躬亲”,坐在祠堂或者炕头上裁决。譬如好吃懒做、嗜酒成性的王禄,不仅被山杠爷公开“审讯”,而且限制了王禄的人身自由。山杠爷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但在村里人的眼中,山杠爷的行为却是“正义之举”,深受大家欢迎。

  影片中强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如果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在客观上就要达到轻伤以上的实害结果。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在客观上,强英经常对其婆婆打骂、冻饿,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主观上,强英有拒绝抚养和虐待故意。但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案件,需要被害人主动起诉或者主张权利。

  自古以来,很多婆媳之间的矛盾似乎永远无法化解,而且这种矛盾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私人空间内,既没有足够的证据,又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无法形成证据体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很难举证,因此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不仅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而且也很难及时修复婆媳之间的关系;从侵权责任法来看,婆婆欲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主张损害赔偿以及督促其儿媳妇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侵权行为依然需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强英的婆婆同样面临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

  也就是说,不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救济途径,都不利于强英婆婆实现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山杠爷的“长者权威”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强英婆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这件事本身似乎意味着,制定法与乡规民约之间存在着某种冲突。但换个角度看,这种冲突的显现,何尝不是给冲突本身的解决提供了一次契机?

  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依据乡规民约解决纠纷方式的存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占据重要的位置,对于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是否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2.

  法律虽具普适性,调整在主权领域内每个公民的外在行为,但是由于地域条件的限制,偏远农村依然可能成为被遗忘的角落,乡规民约依然如影随形。司法实践中,法律制度处理矛盾或纠纷也非总是“药到病除”。从刑法救济途径来看,婆媳之间的矛盾适用刑法调整未免不近人情,欲通过法律强制力来改善婆媳关系,实属“强法律所难”,不仅不利于矛盾解决,而且可能会激化矛盾;从民法救济途径来看,强英身为儿媳有赡养婆婆的义务,如果强英不履行赡养义务,其婆婆以“违背公序良俗”、给付赡养费为理由,将强英起诉至法院,法院当然可以判决强英每月支付婆婆几百块钱的生活费。但试想一下,在一起生活的婆婆如何收取儿媳支付的生活费?儿媳会因判决而对婆婆百依百顺或百分之百地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将任何矛盾或是纠纷全部诉诸于法律,反而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特别是在熟人社会中,法律的实效性将会有所减弱。如果将乡规民约同制定法有效结合起来,不仅能够避免熟人社会削弱制定法的实效,而且会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解决一切纠纷,这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在乡村自治环境中,民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打破民间对自治秩序的预期,不利于维护熟人关系。按照堆堆村的乡规民约,儿媳对婆婆不孝顺,王禄嗜酒成风,好吃懒做,这些行为都可以通过乡规民约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私人生活;制定法的本身属性决定了法律不能调整人们的道德行为,不可能因为某人违反道德义务、违背乡村的风俗习惯,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罗马法谚“法律不介入家庭”虽然很极端,但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在私人空间范围内,权利义务界限模糊,无法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清楚的界定。而乡规民约不同于实在法,当事人无需通过大量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其取得的效果在某些情况下远远超过制定法。

  影片中,山杠爷通过给村里放电影的方式来惩罚强英,将自费放电影作为违反道德的惩罚措施,这种惩罚方式能为堆堆村的广大村民所接受,这是村民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通过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乡村自治。久而久之,大家对这种惩罚措施达成了共识。在偏远的乡村,如果等待法律强行让强英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老人的权利恐怕难以实现。恰恰因为杠爷通过自己的权威使得乡规民约和乡村秩序得以维持,弥补了制定法的缺陷。村民王禄家徒四壁,身居危房,却以酒作乐,如果等待法律去阻止或者干预不良嗜好,王禄的妻儿早已露宿街头了。

  由此可知,在那个时候,国家制定法在社会治理的某些方面仍然是有局限的,因为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有了山杠爷的惩罚措施,王禄的不良嗜好有所收敛,小卖部也不敢卖酒给王禄,因为店主害怕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井然有序的乡村秩序主要依靠首领的威信、传统的力量和人们内心的自觉。很多村民也许无法知晓通行的刑法、民法,但他们熟知山杠爷制定的各种规则,这也是乡村社会父权家长制的精神所在,体现了法律与民间乡规民约的价值冲突。这部电影虽然拍摄于近三十年前,但在当下的乡村振兴过程中,我们同样面临着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及如何实现实在法和民间法的有效结合问题。

  3.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国家法治建设的冲突,反应在具体问题上则是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矛盾及其适用状态。民间法在我国民间社会特别在农村存在,这种存在没有获得立法者的认可,未能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更多地是以普适性为立足点,在法律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差异。恰恰因为这种差异,为民间法和制定法相结合提供了契机。在偏远的农村,像强英这样的媳妇不胜枚举;强英的婆婆们不可能每天去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给付赡养费,要求儿媳履行赡养义务。事实上,制度层面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从法理学原理来看,这是法律的滞后性所致,即使法律解释水平再高,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完全克服。例如,乡村社会最典型的自治制度——分家制度,这是一种很古老的风俗习惯,它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多兄弟家庭的劳动问题,即解决“一个和尚担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困境,分家制度从根本上克服了兄弟之间的相互推诿。在赡养老人案件中,如果被赡养人欲通过法律实现自己的诉求,恐怕无法实现子女对自己进行赡养的目的,反而产生“消极的反抗”。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无论法学理论多么先进,比不上行之有效的实践;有些风俗习惯由其所在环境决定,无法通过法律制度一劳永逸地予以改变。山杠爷的威信主要体现在“一蛮三分理”,虽然这种做法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但是如果没有山杠爷以及他的制度辅助,堆堆村不能出现井然有序的乡村秩序。在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机械地强调以制定法去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妥协与合作。这种民间法律习惯、法律规则中包含有重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成分,为我们法律实务者提供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

  《被告山杠爷》给我们的启发就是,在现实面前,我们应该注重法律和道德的趋同,实现制定法与民间法的良好结合,并对这一现实冲突加以理论及实践的总结,从而探寻一条有利于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新路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山杠爷》中的检察官及其调查过程,起到了串连全片故事情节的作用。检察官在调查中的认真与纠结,恰恰体现了面对乡村社会的复杂情势下,法律工作者对转型期现代法治建设的思索和探究;这些思索与探究,正好体现了电影创作者和人物本身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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