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询问当事人,了解核实案件情况
为骗取调解补助费,人民调解员竟然“脑洞大开”,伪造调解协议。这听起来匪夷所思,但在浙江某市,就真实上演了8起这样的虚假司法确认案件。
面对“当事人不知情”“无实质给付义务”“未侵害案外人利益”等同类案件的显著特点,检察官抽丝剥茧,利用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层层揭开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真相。
突如其来的诉讼
2021年3月31日中午,王某收到一条法院发来的短信,内容是一份民事裁定书。他点开短信链接,仔细看完这份司法文书后大惊失色——自己不知何时已被牵扯进与小区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纠纷之中。
自己已经按期缴纳物业费了,怎么还会累及诉讼?王某百思不得其解。他怕自己记错了,急忙赶到小区物业核实情况。当确认自己确实已经缴费后,王某更加疑惑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发第二天,王某来到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官查看了王某的缴款凭证和手机短信,发现其无端卷入的这场物业费纠纷疑点重重——2021年3月,王某在收到物业公司的“催款函”后,于3月14日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缴纳了2731元物业费及能耗费,并收到了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其间并未进行过任何调解,王某也从未于3月29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与王某收到的法院发送的民事裁定书中记录的内容完全不符。那么,王某申请监督的这起物业费纠纷案件究竟从何而来?
办案检察官立即赶赴法院调阅案卷,发现法院确有此案卷宗,但是“漏洞百出”——
其一,民事裁定书写明,王某夫妻二人与物业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经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物业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2731元物业费限当天履行。显然,在3月29日作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多此一举。
其二,仅凭肉眼就能分辨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上王某夫妻二人的签名字迹完全不同,而且还存在王某的名字写错的情况。看来,签名存在冒充嫌疑。
为探明真相,办案检察官找到物业公司当时的代理人了解情况。据这名代理人回忆,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上物业公司的签字确系其本人签名,“当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就转到诉前调解,业主在没有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主动交了物业费。不久后,人民调解员李某拿着调解协议等材料让我签字,我以为是办案需要,没有询问具体缘由就配合地签字了。”
至此,检察官更加疑惑,既然物业公司的签字是真实的,那业主王某的签字又是谁签的?难道是人民调解员伪造的?如果真是如此,人民调解员的动机又是什么?
数字赋能明真相
“这可能不是个案。”办案检察官凭着敏锐的洞察力,认为此案虽然动机未明,但仅犯个案价值小且风险大,估计还存在其他同类虚假司法确认案件。
办案检察官决定先排查出所有相关的“问题”案件,找到扎实证据后再与人民调解员“对质”。可是,面对几千起案件,靠人工筛查效率太低,再加上利用虚假调解协议进行的虚假诉讼案件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很难被发现。
如何从海量的案件中快速捕捉到可能涉及的系列案件线索呢?检察官想到了“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决定在总结王某案的特点的基础上,由点及面开展一次“大数据”类案排查。
通过运用“数字化智能监督系统”进行大规模数据碰撞,设置同一当事人“物业公司”、文号为“民特”的司法确认案件以及同一时间段等关键条件,办案检察官从四五千条案件信息中梳理出有效线索50余条,并将这50余条线索与案件信息一一比对,最终初步排查出类似案件线索7条。
检察官对所发现的线索进行仔细研判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均存在一些不符合常理的情形:案件呈批量办理现象,案号相连,在同一时间段立案、裁定;案件标的额较小,均为千元左右;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却又在几天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再次找到物业公司,进一步核实这7起案件中的业主身份,调取留存的当年物业费的缴纳凭证,并再次询问当时的物业公司代理人,其承认业主的物业费是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但是案件相关文书是事后由人民调解员拿给其签字的,业主的签字是否本人签字就不得而知了。
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业主信息,办案检察官逐一找到案涉业主核实情况,他们均表示已在期限内缴纳了物业费,并未签过任何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申请书。
显然,这是一批操作手法相同的虚假司法确认案件,虽然案件的动机、缘由扑朔迷离,但当事人的笔录、缴款凭证、虚假的调解协议、虚假司法确认申请书等证据已基本固定。
“是时候找人民调解员谈一谈了。”办案检察官决定从人民调解员身上找出真相。
办案检察官一行先走访了司法局主管人民调解的部门。经过了解,检察官发现,人民调解员虽然是由各单位自行聘用,但调解员每调解成功一起案件,都可以从中获得几百元补助。经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办结案件,人民调解员还可以从法院获得额外补贴。
“8起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上的业主签名都是我伪造的。”在证据面前,人民调解员李某供认不讳,“我因贪念作祟,虚构了王某等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物业费纠纷的调解案件,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想从中骗取补助,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形成虚假司法确认案件的事实,但我还没来得及申报补贴就‘东窗事发’了。”
检察官在进行全面审查中还发现,8起案件除存在虚假司法确认情形外,还存在对当事人身份证明审查不清、对案件事实未核实确认等办案不规范情形。
2021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包括王某虚假司法确认案件在内的8起案件的民事裁定,同时建议对未依法履职的人民调解员、承办法官作出处理。
同年5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8个司法确认裁定,并对上述案件的承办法官、书记员进行了谈话提醒,纳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范围,对人民调解员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辞退。
积极破题提质效
近年来,随着对民间借贷生效裁判等传统领域、传统类型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隐蔽性更强的司法确认领域,利用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便利性,通过伪造调解协议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如何有效发现并打击调解、司法确认等新领域新类型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成为浙江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新课题。
“结合浙江实际,以数字赋能监督,以监督促进治理,是我们目前深耕虚假诉讼监督的破题回应。”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郭雯表示。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一起个案的综合研判,运用数字化手段,快速筛选同类案件线索,运用调查核实权,发现调解协议虚假,以及人民调解员伪造调解协议骗取调解补助的深层次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的形成,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基层人民调解员有利可图以及法院审判人员履职不严格所致。于是,在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监督纠正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法院联合司法局等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完善了诉前调解机制,对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培训和持证上岗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统一管理部门。这些制度还进一步规范了调解案件移送司法确认的程序和审查、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等内容,有效堵塞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漏洞,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我们要推动形成联防共治合力,切实提升监督治理效能。”郭雯告诉记者,借助本案办理的成功经验和相关数字化平台的研发推广,从今年5月起,浙江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了虚假司法确认数字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以调解协议虚假、司法确认虚假、民事执行虚假以及司法确认背后深层次问题等为重点,积极查办虚假司法确认案件,持续打造虚假诉讼监督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