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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11月0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行政公益诉讼助力当好国有财产“看护人”
张莉 梁晨

  要点提读

  ◎检察机关可立足实际,通过构建政府主导、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企业主体共同参与国有财产保护的治理格局,实现科学性修复和开发式治理的双重效果。

  ◎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检察+数据”机制,梳理个案不正常“迹象”,汇总涉及同一主体、数量严重超常案件,从中发现具有普遍性的共性问题和难点,统一甄别后转化成科学数据,实现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监督效果。

  国有财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财产是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国有财产流失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检察事业与时俱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着力点。2022年初,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对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以办案理念为先

  一是强化依法能动履职的理念。从发起维度上看,检察机关应当以现行国有财产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为基础,以立法精神、司法解释、检察政策为依托,依法不断拓宽国有财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和渠道;从功能维度上讲,检察人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相关法律去甄别实践中复杂多样、不断变动的侵害形态,在个案办理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从节点维度上说,要将国有财产受损的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由执法的单向监督向执法司法互动监督转变,合力防范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这要求检察机关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起诉前调查工作的扎实性,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和国有财产追缴情况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国有财产及时“归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这有助于行政机关发挥自我纠正、主动履职的积极性,尽快挽回国有财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由于所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违背了合法原则,因此在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的同时,要坚持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三是把握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监督保护国有财产,是启动法定的纠错程序,监督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发现被监督者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短板,与被监督者建立起良性、积极的互动关系,如通过借助行政机关力量推动解决国有财产保护案件线索发现难、专业性强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诉前磋商”的综合监督方式帮助解决行政机关难啃的“硬骨头”,取得最优监督效果;通过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宣传、在宣传中参与国有财产保护,为保障国有财产、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以办案方式为要

  一是探索构建“刑事+行政+公益诉讼”融合办案模式。检察机关可聚焦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违反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侵害国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加大刑事检察打击力度;可积极建立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对税务、审计、财政等相关行政机关监管活动,行政许可、审批、征收、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公职人员严重违法行为等强化监督;可着力强化对资源型国有财产、税务类和费用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和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的研究,提升办案质效。

  二是灵活运用“检察建议+诉前磋商”办案模式。一方面,检察建议经过法定程序制发,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果通过询问、走访、联席会议的方式了解到存在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情形,则应果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实现繁简分流,可以通过磋商与行政机关共同分析原因、商量对策,完善整改措施,迅速解决问题,将更多精力放在办理“硬骨头”案件上。

  三是注重引入“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办案模式。从权益保护来看,有些案件既涉及国有财产保护又与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相关联,恢复性司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能实现对自然资源类国有财产侵权人惩罚、教育和生态修复的统一。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推出利用市场化方式推动矿山生态修复的政策,期望通过自然资源产权激励为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投入生态保护修复增加动力,以矿山生态修复后生态环境改善带动社会资本投资,进而带动产业发展和生态就业。就此,检察机关可通过构建政府主导、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企业主体共同参与国有财产保护的治理格局,实现科学性修复和开发式治理的双重效果。

  三、以办案素能为基

  一是以检察监督“小专项”推动“大专项”。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小专项”,如耕地占用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国有财产保护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以“小专项”为发力点,找准倾向性、普遍性的违法点开展监督,推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这个“大专项”落地落细,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二是以检察建议小切口推动大治理。一要做到质量过硬。检察人员要对相关专业领域的管理现状、行业发展等进行全面深度的学习和提炼,从而制定出具有专业性、针对性、权威性和实效性的检察建议。二要做到办理一案、处理一片。检察建议既要纠正工作瑕疵和表面问题,又要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既要针对个案提出建议,也要挖掘背后的根源所在,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规范行业运行、推动系统协同治理。三要用尽方法落实检察建议。检察人员要主动走访、积极沟通,以“不怕吃闭门羹”的态度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及时跟进调查督促,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三是以检察智慧小亮点推动大作为。一方面,要注重发挥检察长的“头雁效应”,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业务指导作用,在办案思路上给予全局性指导,在办案效果上提出前瞻性意见,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专业性优势,强化办案质效。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检察听证的优势,在听证中做到“兼听则明”,通过“听证+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另外,要注重发挥案例指引作用,挖掘和总结案件办理经验。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多涉及敏感问题,需着力打造精品案件和典型案例,完成重大理论调研课题,将办案经验转化成独特优势和法治样本。再有,要创造性开展、推进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通过检察建议梳理出能够借助人大监督合力推动系统治理的对策建议,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发挥好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检察机关的优势,推动解决一批行业治理的难题。

  四、以办案机制为纲

  一方面,要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激发内生动力。从横向来看,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应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紧密衔接、同向发力,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费、国有土地年租金等加强检察监督,同时与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配合工作,定期开展案件会商分析、交流共享信息、研判移交线索。从纵向来看,《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对重大案件的交办、提办、领办、督办已有规定,但实践中面临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难挖掘、案件性质复杂和基层办案力量较弱等问题,因此,可统筹安排办案人员形成攻坚团队,实行线索管理一体化、案件分类一体化、力量统一调配、区域联动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要通过“检察+”工作机制发挥“外脑”智慧。如检察机关联合财政、税务、审计等行政机关建立完善“检察+行政”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由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检察官助理协助、参与办案。又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检察+数据”机制,以“数字革命”驱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法律监督,即梳理个案不正常“迹象”,汇总涉及同一主体、数量严重超常案件,从中发现具有普遍性的共性问题和难点,统一甄别后转化成科学数据,实现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监督效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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