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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10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面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扎实证据,曾经对关键情节装作不明白的犯罪嫌疑人态度不再强硬——
从含糊其词到认罪认罚
李南

  

  

  

   远程开庭现场

  

  

  

   检察官讨论案情

  近年来,医美抗衰老项目热玛吉在国内爆火,市场上一度出现设备供不应求的情况。巨大的利润空间,让犯罪分子动起了歪脑筋,大量假冒热玛吉流入市场。一条从研发到医美终端的黑色产业链于2021年被上海警方查处。

  9月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陈某处在这条黑色产业链的销售环节。庭审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他不再辩解:“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我现在都认,我愿意认罪认罚。”该案当庭宣判,陈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受邀提前介入

  2020年,从事医美器械销售的陈某从苏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苏某团队“研发”出与正规厂家一模一样的热玛吉,从仪器、手柄到探头、配件,再到外包装、防伪贴纸,全套仿冒、一个不落,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进行区分。

  长期从事医美器械销售的陈某发现市场对热玛吉的需求量相当大,而苏某的假冒热玛吉仪器售价仅为每台2000元至5000元,假冒探头价格为每个50元至100元,利润空间巨大。于是陈某开始从苏某处大量采购冒牌产品。

  陈某自知销售冒牌产品是违法行为,在与上下家沟通、交易时,均避免使用“热玛吉”字样,只使用产品代号来指代对应产品,想以此躲避法律追究。

  2020年至2021年5月,在陈某的指挥、授意下,陈某公司的员工与其一同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向外销售假冒的热玛吉。经审计,陈某团伙向外销售假冒热玛吉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350万余元。这些冒牌的热玛吉相关产品经过层层转售,最终进入各地不同规模的美容机构。

  2021年10月,上海警方根据相关线索,顺藤摸瓜,将假冒热玛吉链条上所有环节的涉案人员一并拿下,并当场扣押查获的涉案商品。同月21日,陈某等人分别在其住处、公司被抓获归案。

  在对假冒商品进行扣押、调取证据后,公安机关发现,除了假冒热玛吉仪器,陈某还对外销售假冒热玛吉探头。

  假冒热玛吉探头是否应当作为侵权商品计入犯罪数额?该团伙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量假冒的热玛吉,已经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犯罪分子均使用代号指代商品,证据标准如何把握?公安机关面对一系列问题,决定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商讨。

  2021年11月18日,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该案。共同研讨之后,双方一致认为,本案的犯罪行为及假冒热玛吉仪器的销售金额已经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且已达到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程度,为不影响案件办理效率,可以先行移送审查逮捕。

  犯罪数额需进一步查实

  2021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是否把假冒探头的销售数额也一并计入,这个得先问问热玛吉商标权利人,弄清楚热玛吉的工作原理才能明确。”办案检察官也遇到了搞不明白的问题。

  在对热玛吉产品进行全方位了解后,办案组成员一致认为,探头属于仪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探头则无法实现仪器的实际使用,且探头上有热玛吉商标,消费者也是在使用热玛吉激光治疗时,对探头进行购买与使用,所以应该按照实质作用对其进行认定,假冒探头亦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其销售金额应当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中。

  然而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虽承认了销售假冒热玛吉的行为,但对销售数量、上下家等具体情况含糊其词,认罪悔罪态度较差。

  鉴于犯罪数额需进一步查实,且存在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2021年11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

  改变认定罪名

  今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完所有证据后发现陈某虽然有组装探头的行为,但根据侦查取证情况,认为不应当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自行组装探头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经过大量侦查取证工作,还是无法确定组装探头的数量,不能认定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数额。陈某组装的数量不大,主要还是靠采购成品仪器、探头对外销售。那么,对于本案中无法确定数额的生产、销售行为,可以仅评价其销售部分。”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公安机关同意了上述意见。

  7月22日,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

  准确认定金额

  审查起诉阶段,陈某虽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但仍坚称对外仅销售100余万元的假冒商品。

  办案检察官通过对相关联的多个记账数据进行详细梳理,最终根据陈某公司会计的记账单,结合在案其他证据,重新确定认定思路,并剥除存疑部分,最终认定犯罪金额为350余万元。而陈某对此金额仍“装不明白”,称其仅销售100余万元。

  “我们已经按照侦查机关扣押的相关账单以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的证言,除去了可能重复的部分,你的辩解理由是不成立的。”检察官在释法说理、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再次向陈某解释道。

  “我要等我的辩护人,看他怎么说。”陈某的态度不再强硬,脸上复杂的表情和渐低的语调表明他还在做着最后挣扎。

  7月19日,辩护人查阅完本案卷宗后,办案检察官与其取得联系,向其说明本案犯罪金额的计算方式,辩护人表示无异议。8月29日,辩护人向办案检察官表示,陈某愿意认罪认罚。

  9月9日,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悔罪。法庭采纳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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