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你们还原了事实真相,维护了法律尊严,感谢检察机关……”近日,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吴艳艳手捧鲜花来到山东省广饶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送上一面写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再次见到办案检察官,吴艳艳热泪盈眶。两年多的艰难维权,检察官不遗余力地付出,一幕幕场景又一次浮现在吴艳艳眼前……
账户被查封
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2020年9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法院的两份执行裁定书分别送至吴艳艳家中,告知吴艳艳因她未履行法院判决,她个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的存款被法院冻结。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一下子打破了这个普通家庭往日的宁静。
“我从2009年开始一直在某公司任普通职员,2017年从公司离职后,和丈夫经营着小本生意,未曾打过任何官司,怎么会成为被执行人?难道我和原公司有了法律上的牵扯?”心急如焚的吴艳艳开始到处打听自己被诉的来龙去脉。
吴艳艳从执行法院了解到,她是在东营市垦利区法院被起诉的。法院判决书显示,吴艳艳在担任东营某公司股东时,2016年3月14日,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资至2000万元,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由此判决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吴艳艳要在1950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查询结果让吴艳艳十分惊诧。她在原先的公司里只是一名普通员工,什么时候成了公司的股东?而且,她也从未参与过公司任何投资及经营管理。吴艳艳认为,工商登记部门依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作出股东变更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2021年1月5日,吴艳艳将工商登记部门诉至广饶县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工商登记部门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从50万元增资至2000万元”的行政登记行为。
广饶县法院审理认为,对股东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的审查判断不仅涉及签字的真伪,还涉及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委托代理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系民事争议范畴,并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在该案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民事行为存在明显争议的前提下,吴艳艳应先行通过民事诉讼对股东决定等效力进行判断,故吴艳艳提起该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一款第10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检察官调查核实
快速鉴定形成关键证据
对广饶县法院作出的裁定,吴艳艳难以接受。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内容,要想解决公司股东决定等效力问题,必须先打民事官司。
吴艳艳聘请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但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笔迹是否为本人书写成为吴艳艳急需解决的难题——鉴定费用按字数收费,高昂的鉴定费对吴艳艳的家庭来说难以承受。案子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吴艳艳绝望了……
就在这时,东营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专项监督中发现了该案线索。办案检察官经初步审查,认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吴艳艳主张公司冒用其身份办理工商登记,可能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东营市检察院遂将该线索交由广饶县检察院办理。
广饶县检察院依职权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吴艳艳及公司变更登记委托代办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吴艳艳对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是否知情;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公司变更登记办理流程;依法调取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等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资料,了解公司变更登记情况;通过东营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山东省检察院对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中“吴艳艳”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办案检察官与相关技术人员多次赴山东省检察院汇报案情,并进行充分沟通。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014年7月17日,吴艳艳经核准变更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后历经多次变更,于2015年10月20日又经受让成为公司的股东。2016年3月14日,吴艳艳认缴出资额从50万元增资至2000万元,其中,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涉及“吴艳艳”的申请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签字共计20余处,且部分“吴艳艳”的签名字迹肉眼可辨明显不一致。经山东省检察院鉴定,上述20余处“吴艳艳”签名均非吴艳艳本人书写。
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再审撤销错误工商登记
笔迹鉴定关键证据虽然形成了,但如果再审法院仍然以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为由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怎么办?
为破解这一难题,办案检察官认真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围绕法院裁定引用法律是否正确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诉行政登记行为涉及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委托代理等问题”可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认定,无需以民事诉讼裁判为依据,即使广饶县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属于民事争议范畴,需要吴艳艳先通过民事诉讼对股东决定等效力进行认定成立,也应作出中止诉讼裁定,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广饶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公司变更登记档案中部分“吴艳艳”签名肉眼可见明显不一致,工商登记部门未进一步核实吴艳艳身份,而是依据公司提交的伪造吴艳艳签名的材料直接作出行政登记,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吴艳艳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不知情,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中20余处“吴艳艳”签名经鉴定均系代签。工商登记部门依据虚假材料作出被诉登记行为确有错误,侵害了吴艳艳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2021年10月18日,广饶县检察院向东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10月29日,东营市检察院向东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虽然我们对你的案子提出抗诉了,但能否抗诉成功最终还得看法院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你得有个心理准备。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会竭尽全力帮助你。”吴艳艳被检察官真诚负责的态度打动了,感动地说:“遇到你们这样的检察官,本身就是我的幸运,是你们让我再一次看到了希望。无论将来结果如何,我都十分感谢你们!”
肩负着当事人的理解、信任和期望,东营市、广饶县两级检察院加紧跟进该案的办理。经过多方不懈努力,2021年12月3日,东营市中级法院裁定指令广饶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今年4月19日,广饶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5月18日,广饶县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该院之前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同时撤销工商登记部门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从50万元增资至2000万元”的行政登记。
再审判决生效后,因为有了新的证据,为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饶县检察院及时将该线索移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垦利区检察院受理后,对2019年垦利区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建议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
“在我走投无路的时候,是你们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是你们的辛苦工作去掉了我的心病,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感谢你们……”吴艳艳对广饶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 助推规范司法、依法行政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部分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工商登记规避法律责任的问题日益增多,损害了商事登记权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登记管理秩序,也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
冒名工商登记类案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被冒用人既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也可提起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被冒名进行工商登记、提起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诉讼的,对行政登记行为涉及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委托代理等问题”可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认定,无需以民事诉讼裁判为依据。法院以所涉问题属于民事争议范畴,需先行通过民事诉讼审查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时,特别是办理涉及公司、股东利益的重大登记事项时,经审查存在前后签名字迹明显不一致等伪造嫌疑、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依法予以核实。工商登记部门以形式审查为由,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工商登记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依法提出抗诉,监督法院纠正错误裁判、撤销错误行政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