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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案”中书写“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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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9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寻找根治“疑难杂症”的良方
何军 郭涵洋 余硕

  

  

  

  今年3月31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的当事人孙某送来锦旗和感谢信。送走孙某后,当年审查厚厚的案卷、感受她诉讼艰辛的情形又清晰地浮现在眼前。

  深入调查

  2016年3月,李某以朋友孙某为担保人,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9.7万元。后因李某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投资公司将李某、孙某及某工贸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同年12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9.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其中14.9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23日起算至借款偿清之日;另外14.8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4月6日起算至借款偿清之日;孙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孙某得知此事时,已是2019年,距离法院判决已经过去了近3年。此时的她需要承担50万余元的债务清偿责任,申请再审也被法院驳回。2019年6月,走投无路的孙某抱着一丝希望向茅箭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就是一个普通工人,50多万元我哪能赔得起?李某的财务状况我也并不是完全清楚,我以为贷款公司审核过她的贷款资格了,哪里会知道她一分钱也还不上啊!”孙某诉说自己的遭遇时情绪十分激动。

  受理孙某的监督申请后,我们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查明的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在这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担保人为何会感到自己受了“天大的冤枉”?案件的背后究竟有何隐情?

  孙某称,她从未收到过此案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所以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辩护,也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因此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对此,我们展开了走访调查,发现孙某有固定单位和住所,不存在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问题;卷宗送达回执中确实没有她本人的签字,称她本人收到过相关法律文书的证据不足。

  随后,我们又对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核查,终于摸清了该公司的“招数”——原告投资公司联合其名下的另一家公司,借助某科技有限公司搭建的网络平台,通过垫付额度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放款,从中赚取收益,其行为的实质是三家公司通过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发放贷款。

  调查至此,我们作出判断:原告投资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出借款项的行为,与现实中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进行的偶发性、临时性对外借款活动存在差异,已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畴。

  “未经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所签订的借款主合同系无效合同,主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系从合同,也应属无效。本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得出这一审查意见后,2019年9月,我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然而三个月后,法院作出了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

  跟进监督

  在收到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回复后,我们依法启动了跟进监督程序。但此时的孙某精神压力已经到了其所能承受的极限。经过我们耐心的释法说理、分析案情,孙某的情绪逐渐平复下来。她对目前的案件进展表示理解,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判决。

  孙某的心态转变后,案件也出现了转机。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原告投资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并很快获知了该公司因存在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嫌疑已被外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消息。这下我们心里就更有底了,遂于2020年5月向十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后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1月,十堰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再审期间,投资公司经法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2021年9月,此案被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孙某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李某所借本金,因属不当得利仍需予以偿还)。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获得了原判决撤销、监督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结果,检察机关监督目的得以实现。

  类案治理

  我与同事们在办理该案的同时,坚持一案多查的原则,通过公开检索发现,该投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诉讼多达数千起,遂对该投资公司在茅箭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或以该公司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启了审查模式。我们办案组从孙某案入手,延伸监督触角,共审查了130余起案件,针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法院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予以采纳,表示将对该投资公司案件进行审查,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对于正在审理当中的同类案件,将统一裁判尺度,做到类案同判。

  自打进入民事检察部门,“难”字就如影随形。但我一直告诉自己,要用做一名良医的心态对待每一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医已病、防未病,努力寻找根治“疑难杂症”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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