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检察机关及时监督,拖欠的工资总算给工人们发下去了。”近日,某建筑公司负责人陈某打来电话,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表示感谢。
2016年,陈某的公司承建工程遭遇资金短缺,陈某便以公司作担保,向李某借款200万元,月息2%。之后,陈某还款不畅,仅在2018年2月支付了60万元的利息。2018年6月,李某将某建筑公司和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和陈某偿还李某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到2019年底,某建筑公司先后还款142万余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2022年4月,李某以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陈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203万余元。一周后,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冻结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3万余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8月中旬,张湾区检察院开展涉市场主体查封、扣押、冻结专项执行监督检查,发现法院对陈某公司采取的财产处置措施存在超标冻结情形。经调阅执行卷宗,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与执行法官沟通,办案检察官了解到,2018年12月,某建筑公司、陈某与李某达成第一次执行和解协议,某建筑公司还款100万元;2019年11月,双方达成第二次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底还清剩余借款。但因工程投入需要,某建筑公司依约还款142万余元后,无力支付剩余借款。
“我们确实有错,但这几年公司先后还款142万余元,都有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不是恶意拒不还款。”面对检察官的询问,陈某十分无奈。“已经还了的142万余元,也被算到冻结里了,这说不过去呀。我们已经拖欠工资3个月了,还要支付材料商货款,再冻结下去,只能停工了。”
办案检察官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沟通,李某表示:“他们这几年是在还款,到今年7月,包括诉讼费用应该还欠86万元,申请执行金额的确超出了实际未还款金额。”
依据调查情况,张湾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涉及金钱给付类的执行案件认真调查核实执行标的额,及时考虑标的额发生变化的情形,采取涉及冻结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的执行措施时审慎把握,避免发生超标冻结情况。
接到检察建议的第二天,法院直接划扣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内的86万元执行给李某,及时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