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唐妮娅)男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参与“跑分”(指利用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为不法分子或犯罪团伙代收款,随后将款项转移到指定账户内,从中赚取佣金、报酬的不法行为),还非法占有银行卡内没有转走的资金2.2万余元。经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2021年10月中旬,赵某在某聊天软件上看见有人发“跑分”广告,他添加了对方为好友。对方告诉他,只要带着银行卡去南京帮忙流转下资金,就能获取不菲的佣金。手头正缺钱用的赵某心动了,虽然知道这涉嫌违法犯罪,仍然铤而走险踏上了去南京的路。
到南京后,接头的人将赵某带到某民宿,随即没收了赵某的手机、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并有两个人看管赵某。
第二天,对方开始用赵某的手机和银行账户进行洗钱操作,一直刷到赵某的银行卡超过转账限额。赵某向对方索要当天“跑分”的报酬,对方以银行卡被临时冻结还有部分资金未转出为借口拖延支付。赵某意识到对方并没有支付他报酬的打算,于是找机会拿回手机并逃走。
当晚,赵某查询自己的银行账户,发现银行卡里还有3.1万余元资金未被转走,且账户也未被冻结,遂产生了“黑吃黑”的想法,转出2.2万余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此后剩余的9000余元被冻结。没多久,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余涉案人员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葛洲坝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名下两张银行卡共转收赃款10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某明知卡内资金2.2万余元系信息网络犯罪的赃款,仍取出并占有使用,涉嫌盗窃罪。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