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执行款还没追回来,但3650元诉讼费退回来了,我已经非常满足了。”8月6日,收到被退回的诉讼费后,陈某对办案检察官说。
今年7月初的一天,陈某来到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对她经历的官司进行监督。
陈某所说的官司是其与麻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0年,麻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向陈某借款,约定利息1分半,借款期限1年。但因公司经营不善,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2020年5月,陈某将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麻城市法院判决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陈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然而,直至今年7月,陈某仍未拿到本该属于她的钱。“明明赢了官司,这都过去两年了,执行款却迟迟拿不回来,如今家里真的快入不敷出了……”陈某谈到目前的困境时难抑心中的不平。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麻城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到市法院了解陈某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走进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检察官在调阅卷宗时却发现了一处疑点: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麻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陈某先行垫付,在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再由被告将应承担的一并给付原告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麻城市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胜诉方垫付,再由败诉方支付给胜诉方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7月25日,该院及时向麻城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严格落实胜诉退费原则。
收到检察建议当日,麻城市法院当即退回了陈某的诉讼费用,并于8月5日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制定相应制度,并要求法官严格落实,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