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利益驱使,刑满释放人员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3次入狱)8年来煽动病亡服刑人员家属多处上访,各级相关部门先后5次向信访人出具了明确的书面答复意见,但李某仍不罢休,后又私自将民事调解书内容复印添改,组成“法律文书”当作证据材料再次鼓动信访人到多处控告。4月27日,法院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7月14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唆使狱友家属要赔偿
2015年,因想要分得赔偿款,李某煽动因病死亡服刑人员梁某的父母向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监狱受理案件后,经调查作出了《刑事不予赔偿决定书》。李某及梁某父母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分别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湖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经相关机关审查后均被驳回。2016年,梁某父母又共同委托李某为诉讼代理人,将殡仪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随后,梁某父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调解结案,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除向监狱和法院上访、申诉外,李某还为梁某之事独自到襄阳城郊地区检察院上访。多次接待后,检察干警告知其未经当事人或家属委托无权为梁某之事上访,李某便转头极力劝说梁父,让梁父与他一同到检察机关控告监狱民警违规执法。梁父本已决定不再追究,李某见状便告知梁父若此时轻易放弃不仅无法讨回公道还不能获得赔偿。在李某的唆使下,梁父与李某一同到襄阳城郊地区检察院举报监狱民警。该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梁父举报之事不实,并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
变造文书当“证据”
见已无理由继续上访,李某又在民事调解书上动起了歪脑筋。根据李某供述,其在民事调解书中自行添改“没有科学法律依据,梁某因病而亡”等内容,这么做就是为了“收集证据”,好继续控告监狱与检察机关。2018年6月,李某将上述变造的公文邮寄至湖北省纪委、监察委等多个部门,要求追究监狱民警责任。同年6月,李某又虚构监狱信访科民警对其实施侵害行为致其右上肢十级伤残的事实,向监狱申请国家赔偿。
在对李某上访事件的调查中,监狱将李某递交的民事调解书与法院出具的原调解书进行比对,发现李某递交的调解书有明显多出的文字内容。监狱遂将这一线索反映至襄阳城郊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检察室负责人查看后当即判断李某可能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立即协助监狱信访科干警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文书送往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某递交的民事调解书第一页至第二页为黑白复印,第三页为彩色复印,印文是彩色激光打印,增加的文字确系其自行添改。同时,经过进一步核查发现,李某通过将自己因交通事故住院的肌电图报告和MR检查报告单涂改日期后提交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骗取到了“右上肢伤残属×级”的鉴定意见书,用于诬告其伤残是由监狱民警违法侵害所致。
现场被捕,归案后无悔意
2021年6月4日,李某再次带着梁父来到襄阳城郊地区检察院。该院接访的检察干警立即稳住二人,并电话通知监狱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李某实施现场抓捕。李某归案后,检察干警用事实向梁父说明非法上访的法律后果。经过耐心释法说理,这名年过七旬的老人深受震动,表示十分后悔。
公安机关经调查查明,李某在2011年刑满释放后,主动找到梁父,称自己曾和梁某同在一所监狱服刑,要求梁父和他一起上访,还约定梁父获得赔偿后分给他七成。梁父因不识字又不懂法,所以法院下达的调解书由李某持有,其上访及邮寄的材料也均由李某办理,梁父则直接按捺指纹签字。
今年7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李某的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李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且李某有犯罪前科,归案后无悔罪之意,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