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版:明镜周刊·刑案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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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8月0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因邻居是房产中介公司老板,便相信与对方共同投资房产会获利,结果没想到——
45万元购房款换来一张假房产证
周晶晶 戴安琪 段雯

  6月底和7月初,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结合正在进行的“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先后来到辖区杨汊湖社区和武汉市社会福利院,开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反诈宣传活动。活动中,该院检察官以真实案例揭秘了各类诈骗套路,该院办理的一起买房投资骗局就是其中一例。被害人肖先生本以为跟着房产中介老板朱某投资买房能大赚一笔,未料升值利润没等到,却等来了一张假房产证和被骗45万元的结局。3月24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最近不少楼盘开业,有处房产不仅价格低,前景也好,半年后肯定会升值。只不过我现在钱不够,不知道你有没有兴趣入伙?”2018年7月,听到朱某透露的购房“独家内幕”时,肖先生不禁有些心动。朱某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一年前,肖先生从他手中转租了商铺。二人因商铺是楼上楼下而成了邻居。平时,他们还经常一起打牌吃饭,关系渐渐熟络起来。

  当肖先生表明对投资房产感兴趣后,朱某便多次带他实地看房。想到对方是熟人,又是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路子广资源多,应该比较靠谱,肖先生便同意出资一起买房。二人约定等房升值后卖出,所获利润平分并归还本金。随后,肖先生先后两次向朱某转账45万元用于购房。

  由于这些钱是肖先生抵押房产借来的贷款,半年后到了还款期,他开始催促朱某卖房分钱。然而朱某却一直以等房产升值、无人购房等理由推托。2020年底,肖先生看到楼下中介公司的店面被房东上锁时察觉到不对劲,便要求朱某赶紧还钱。于是朱某拿来一本“房产证”,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若未按期还款,便将房产无条件过户到肖先生名下。不料,到了约定还款日,朱某仍未还钱。肖先生拿着房产证到不动产交易中心核查,却被告知他拿着的是假证,证书当场被回收。肖先生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信赖的邻居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事实上,朱某从未打算过购买目标房产,因为房子所在小区地段不好,作为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他觉得升值空间不大。于是,收取肖先生45万元购房款后,他隐瞒了未买房的事实,而是拿着这笔钱又开了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并租了一套117平方米的住房,余款用于日常开销。本以为能借此赚钱,然而事与愿违,其新开的代理公司生意一直不景气,没过多久就倒闭了,所租房屋经装修后也没能转租出去,最后变成了他自己的住所。

  房没买,钱花完了,当肖先生急需还贷催促卖房时,朱某只好以市场不好、等房升值等理由欺骗推托。2020年11月,听肖先生说想看看房子,害怕事情暴露的朱某便利用自己从事房产中介工作之便,在公司系统上找到有该小区房源的中介,从同行手中借到了房子的钥匙带肖先生看房,企图蒙混过关。后又因肖先生急需钱还贷款,仍然不停催促卖房。眼看原先编造的拖延理由不再奏效,朱某赶紧找人办了一张假房产证来应付对方,直到谎言最终被完全戳穿。

  查出房产证是假证的第二天,肖先生报了警。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经审查,朱某对其诈骗肖先生合伙投资房产钱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月,案件被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在认识肖先生之前,朱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江汉区检察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以涉嫌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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