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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关键看行为方式与便利条件
·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 观点二:构成职务侵占罪
· 观点三:依据职权范围与着手时间判断行为性质
· 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方式也包括窃取、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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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7月3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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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

  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裁判案例

  1.情形:误领后据为己有

  案号:(2014)庐江刑初字第00287号

  基本案情:俞某同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人俞某由该公司派往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任收派员。俞某在顺丰合肥分公司领取分拣的快递件时,误领取了不属于其投递区域的6部小米三型手机快递件。被告人俞某在自己的快递车上发现此快递件不属于其投递区域后没有将该快递件送交本单位,亦未交予收件人,将其据为己有。

  理由:被告人俞某身为速运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情形:趁人不备窃取

  案号:(2017)沪 0104刑 初186号

  基本案情:赵某在其工作的某速运有限公司营业点内分拣快递时,趁人不备,窃取属于他人配送范围的快递1件,内有手表1块。事后,被告人赵某将该手表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二手表行。

  理由:被告人赵某在该公司网点内分拣快递件之际,其经手占有不属于其派送地址的快递件,也具有经手并临时性实际占有快递件的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赵某的具体工作内容赋予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因此,被告人赵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分拣快递件的职务便利,将不属于其配送范围的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认定为盗窃罪的裁判案例

  1.情形:窃取不属于自己分拣的快递

  案号:(2017)浙 0105刑 初271号

  基本案情:2017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某速运营业部准备派件时,将卸货后还未分拣的,本不属于其分拣派送的一个装有四部价值共计人民币26560元的手机的包裹拿走。

  理由: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情形:他人误将快递扔到其区域

  案号:(2015)衡蒸刑初字第65号

  基本案情: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凌某在该公司仓库内分拣快递货物时,误将其派送的一个快递包裹扔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相邻区域,被告人李某某趁相邻区域快递员外出派送无人之机,将快递包裹捡起并拿到公司派送分理处的电脑上查看,发现包内有两台手机和两部移动电源。被告人李某某将该包裹连同自己派送物品一起放在自己的三轮车上运出公司,后将该包裹盗走。

  理由: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情形:将不属自己配送范围的快递据为己有

  案号:(2014)雁江刑初字第214号

  基本案情:2014年1月21日上午8时许,某速递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快递员被告人张某,在分拣包裹时,看见待分拣的包裹里有一部手机(不属于本人派送范围),遂将该手机放进自己当天要送的包裹中,后将该手机据为己有。

  理由: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资料整理: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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