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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察机关对王福有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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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风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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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6日电(记者孙风娟)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吉林省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福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化市检察院依法向通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福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通化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王福有利用担任东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在企业经营、个人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2014年初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福有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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