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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回”出借银行卡并使用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 结合法益侵害危险程度判断犯罪数额
· 以卡内资金事实归属认定行为性质
· 先锁定主观证据再印证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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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7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审查证据指引】
先锁定主观证据再印证客观证据
朱逸秋

  

  

  

  在引导侦查取证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证明被害人对财物控制程度的证据;

  2.结合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来判断其主观犯意;

  3.着重审查钱款去向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

  该案对于办理侵财类犯罪案例中如何利用“非法占有”的主观证据佐证实体法上侵财类罪名及构成要件要素的成立具有借鉴意义。

  不论是抢劫还是盗窃或诈骗他人占有的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银行卡’”的特征,容易引发相关罪名及其构成要件争议,故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首先要着重审查或引导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内容,并在第一时间锁定相关证据。

  在审查证据或引导侦查取证时,要坚持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客观证据印证主观证据,通过主观证据提供的线索补充完善客观证据。就本案这类“非法占有‘自己银行卡’”案件而言,在审查证据或引导侦查取证时,应重点收集和固定以下关键证据:

  被害人对财物控制程度的证据证明。首先,应当审查涉案银行卡的性质,可以通过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或者调取相关情况说明,核实被害人在使用他人名下银行卡时的权限,以此证明被害人对银行卡及卡内资金的控制程度。其次,在抢劫案中应当重点询问被害人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认识以及平日关系,是否与各行为人有过节、纠纷等情况,以此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熟悉程度,所证明内容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

  结合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来判断主观犯意。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事先的预谋过程,能够更明确地判断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对后果的认知程度,尤其应当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要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他人占有的自己名下银行卡内资金的侵占意图,是想全部占为己有,还是仅想占有部分特定资金,以及相关占有的动机等,以此确认犯罪数额。

  就本案而言,许某磊和张某洋并非看到银行卡而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而是在掌握朱某实际使用的这三张银行卡有大额转账,并且明知银行卡内有大量金额时才预谋策划抢劫。在审查证据和引导侦查时应当重点讯问和固定犯罪预备的全部过程和细节。

  诚然,犯罪嫌疑人未必会如实供述预谋过程,在此情况下更要高度重视其辩解。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真假参半,要仔细辨别其辩解是否符合常理。通常而言,符合常理的辩解,犯罪嫌疑人会自然地作出合理解释,并想方设法地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提供支持其辩解的线索;反之,其辩解的合理性就会大打折扣,且在关键情节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会出现反复,需要仔细辨别前后供述是否一致。

  着重审查钱款去向以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侵财类犯罪中,审查钱款去向尤为重要。对于非法占有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民法所有权上,比如,本案中,虽然被抢劫的银行卡是以许某磊名义办理的,但朱某实际控制着银行卡及卡内资金,对此就不能以民法所有权来评价许某磊的抢劫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应该将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排除他人占有,将他人占有之物变成自己占有之物。在证据审查时,审查钱款去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判断上述将他人占有之物变成自己占有之物的目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行为人在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后都会在很短时间内挥霍,这更加说明行为人明知自己控制的是他人财物而积极排斥他人占有的主观心态。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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