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海燕 通讯员杜晓萍)“我的草场终于找到了!”近日,75岁的巴某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检察院检察官感慨地说。
今年3月初,巴某来到塔城市检察院反映自己遇到的草场使用问题。巴某称,1996年某乡给他分配了1400亩春秋牧场,未明确草场位置,但巴某所在的村队称当年未给其分配草场。于是,巴某向草原管理部门反映。草原管理部门反馈称巴某和该村牧民坡某办理的草原使用证四至界限完全相同。此后,巴某一直因草场使用问题和坡某有纠纷。巴某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未受理。巴某不服,向塔城市检察院申请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
塔城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法院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同时,该院认为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这件草场使用权纠纷产生且未得到解决的重要原因。为使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该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崔秋生承办该案,带领检察官先后5次实地赶赴距离塔城市200多公里的南山草场调查取证,并与当地牧民、村委会负责人、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谈话,了解情况始末。
检察官调取了草原管理部门的草原使用证附页手写信息,发现巴某和坡某确实办理了四至界限完全相同的草原使用证。但在某乡政府登记造册的草原使用证存根上,检察官查到了不一样的信息。办案组与草原管理部门使用仪器,按存根标明的四至界限实地确认了草场具体地点,这才发现分配给巴某的草场一直被另一牧民马某占有使用。
为进一步化解纠纷,今年5月,塔城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纠正违法情形;在今后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存根标明的四至界限打桩明确草场具体位置,维护牧民的合法权益。随后,马某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意将已占用25年的1400亩草场归还给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