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民生周刊·实务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三招破题,做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 夫妻一方挥霍财产,怎么办?
· “遗腹子”有权继承遗产吗?
·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公告】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6月2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夫妻一方挥霍财产,怎么办?
赵娟

  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需要共同维护,既要懂得维护好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要防止因夫妻一方挥霍或者单方举债等情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损的情形发生。如果遇到夫妻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况,另一方该怎么办?

  案例:小张和小丽结婚多年,收入不多,小丽却喜欢购买奢侈品,小张虽有不满但未多加干涉。后来小张因一次事故受伤,得到50多万元赔偿金。此后,小丽仍旧不改挥霍的毛病,不仅花掉大量积蓄,而且50多万元赔偿金也将不保,这成了小张的心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检察官解析: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有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系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小丽购买奢侈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小张可以在婚内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同时,小张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小张个人所有,小丽无权占有、使用。

  检察官小贴士

  民法典规定的赔偿和补偿,包含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该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还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减少了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该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个人可以支配,这一变化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