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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6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社会治理是一项持续性的系统化工程,检察机关要确立将社会治理的思路贯穿到所有工作流程的策略
树立全域全程理念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
王志远

  

  

  

  □通过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应用性司法、监督模型,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促使检察工作由传统“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模式,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办理模式转变,不仅是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也更加符合现代化社会治理所导向的治理手段“科学化”特征。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样态的重大变革,给传统社会治理方式带来重大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社会治理现代化。总体而言,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呈现出以下四个确定且典型的趋势特征:

  一是治理目的上的“以人民为中心”,其中包括将“人权法治保障”作为刑事司法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实践目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积极、稳妥、有序实现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是治理策略上的“法治化”,即现代意义上社会治理是国家依据良好的法律机制实现社会事务的处理。

  三是治理机制上的“综合化”,即现代社会治理强调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多元主体参与和多方责任共担、多种机制共振和多样资源整合的过程。

  四是治理手段上的“科学化”,典型的表现就是在网络化和网络平台基础上,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使社会治理能够更加精准分析、精准服务、精准治理、精准监督、精准反馈,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实现变革。

  检察工作,无论是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还是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都属于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迈向现代化大背景下,大数据检察战略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意义,也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通过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应用性司法、监督模型,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促使检察工作由传统“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模式,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办理模式转变,不仅是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也更加符合现代化社会治理所导向的治理手段“科学化”特征。

  检察大数据有助于社会治理“综合化”。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可以为社会治理提供更为聚焦、更为有效的方案。大数据检察的意义在于:借助海量的检察业务数据信息和科学的数据技术运用,在综合性视角下对社会广泛关切的问题提出更为实效化的治理方案。

  检察大数据,尤其是大数据检察监督,对于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就大数据检察监督本身而言,从办理个案中发现规律性问题,通过归纳特点、要素,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批量类案监督线索,并交办监督,再从类案问题中归纳分析发现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管理衔接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提出对应的检察建议,形成“个案发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从而保证司法、执法的合理性。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萃取更为科学的经验理性指标,构建更为便捷的自动化数据模型,使法律适用过程中偏离合理轨道的情况得到及时的监控和纠偏,可以保证民众社会生活预期的稳定性,有利于民众守法意识的形成;而守法意识的全民养成,正是法治社会的前提和保证。

  综上而言,检察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综合化,可以进一步推动“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法治的应然状态,不在于司法诉讼或者法律制裁的频繁现身,而是借助民众的自觉守法实现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实现这一状态的前提在于民众对于法律、司法、法律监督的信赖和尊重;这就是社会治理需要“以人民为中心”的道理所在。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实践化开展,可以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工作效率,以高效、及时的司法结论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如刑法中存在大量的兜底条款,面对特殊个案时,由于缺少直接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据,有可能造成司法的拖沓。这种情况下,通过大数据类案分析,可以有效推进问题解决的效率,保证各方利益诉求得到快速的回应。同时,借助大数据所带来的更为全面的视野,检察机关可以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具实效,同时负面效应最小的立法、司法方案,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民众的权利和自由。比如,对曾经一度成为社会热点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如果借助检察大数据的分析,完全有可能揭示当下和未来类似问题的罕见性或者技术手段避免的高度可能性。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任何社会治理机制都可能存在其自身局限性,只有与其他社会治理机制相互配合,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自身作用,才能达成社会治理效果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在进一步践行检察大数据战略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关键点:

  第一,检察大数据的视野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检察工作本身,而应当坚持全域全程理念。社会治理是一项持续性的系统化工程,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要确立将社会治理的思路贯穿到所有工作流程的策略。就检察机关外部而言,需要以村组、社区等最基层自治单元为起点,延伸到社会纠纷发生的所有领域、地域,覆盖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纠纷预防和化解。就工作面向而言,检察大数据不仅要服务于司法、执法的合理性及相应的常态化纠偏,提出科学立法建议,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保证社会治理的法治供给侧顺畅,也要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流程和场域特点提出关键节点性社会治理方案,更要借助大数据分析提出面向源头治理的纠纷解决、矛盾化解建议。就工作机制而言,检察机关要以科学的数据分析为基础,勇于对不必要的刑事治理机制说“不”。就当下的情况而言,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重刑主义观念;审前羁押率偏高,强制措施变更概率低,而不起诉特别是相对不起诉的比率偏低;监狱矫正占比高于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任重而道远等等。就此而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与检察大数据战略可谓相得益彰。简括之,检察大数据战略的践行应当以社会治理的“最管用”为宗旨。

  第二,检察大数据战略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该高度重视对实质公正的坚守。借助大数据技术的类案检索与分析,是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基本践行方案。无可否认,类案检索可以发现并借助司法机关的整体智慧,通过类案同判、偏常纠正、检察建议等方式快速有效地实现对问题的处理,但是必须承认这样的现实:惯常性的问题处理方案未必是合理的。一些不合理的司法实践,势必造成法律与民意之间的紧张,导致民众对于司法价值的质疑,进而必然会引发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危机,影响司法救济的权威性。社会治理最为要紧之处,其实正在于民众对于治理机制合理性的认同。在这个方面,检察大数据是可以有所作为的:通过大数据评估立法和司法惯例之实际效果,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总而言之,检察大数据战略的践行,在坚持全域全程理念和实质合理性追求的前提下,是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科学化、体系化和法治化,推动“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实践。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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