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民生周刊·实务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民事检察如何实现做强的目标
· 买房“跳单”,要支付中介费吗?
· 侄子(女)、外甥(女)有继承权吗?
· 多措并举做好新时期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
· 【公告】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6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买房“跳单”,要支付中介费吗?
张艳萍

  生活中,买房“跳单”的现象并不少见。那么,“跳单”违法吗?让我们结合案例,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案例:房屋中介张先生为购房者李女士提供了房屋中介服务,房屋价格为245万元。后李女士找到房主,以23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屋。张先生知道后,在李女士小区张贴“大字报”公开其“跳单”行为。后经过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向张先生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检察官解析:“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主要存在于房产交易中。民法典将“跳单”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不仅是为保护中介人的权益,更强调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意识和诚实守信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成立“跳单”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来源。例如,中介人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等。第二,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服务,这是判断“跳单”的关键。实践中,若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未利用先前与之签约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不属于“跳单”。而对于非公开房源,委托人更换中介成交以及和房主直接成交,均属于“跳单”。本案中,李女士接受了中介人张先生提供的房屋中介服务,利用张先生提供的服务资源,直接与房主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张先生支付报酬。

  检察官小贴士

  “跳单”不仅违反一般的交易规则,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跳单”者不仅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可能因贪小便宜吃大亏,导致后续出现问题时维权困难。

  生活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严格遵循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