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检察长 汪朝晖
整理:本报记者 蒋长顺 通讯员 鲍欢
小区后山隐蔽堆放着大量油桶,地面上黑色油污明显,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汽油味……这是我第一次发现废油贮存点时的感观记录。然而仅仅3天后,当我再次路过此地,发现油桶已全部运走处理,取而代之的是新鲜的泥土,还种上了小树苗。深吸一口气,清新无异味。我很是欣慰,因为这改变的背后有我们检察院的努力,我们及时消除了小区安全隐患,保护了生态环境,得到周边居民的高度认可。
遛弯时闻到汽油味
记得那天是2021年11月16日,吃过晚饭,我到居住小区的后山遛弯。刚走到入山口,就闻到一股汽油味。奇怪,这里少有车辆经过,也没看到车辆停在周边,怎么会有汽油味?
我追着那股味道到处查看,行至后山偏僻一角,打开手机的手电筒,看到的景象让我吃了一惊:几块大木板覆盖着大大小小的油桶好多个,地上有明显的黑色油污,而且还是湿滑油腻的,说明这些油桶存放在这里的时间并不长。我望向山边的楼房,这里距离居民小区不超过500米,背靠植被茂密的山体,油桶长时间存放不仅会污染土壤,万一引起燃烧、爆炸,很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
我敏锐地察觉到,这是一条有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但当时天色已晚,光线条件不利于拍照取证,我只好悻悻而归。一夜没睡踏实,好不容易等到天亮,我又奔向后山,到废油存放点拍下现场照片,发给我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
公益诉讼部门立即展开行动,经过两天的取证和调查,我们得知这些油桶系李某所有,用于贮存从工地收集来的工程机械车辆用过的废弃液压油。李某将油桶存放此地前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未安装相应环保设备,也没有对地面进行防渗处置。废弃液压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均属于危险废物,随意贮存的废弃液压油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地下水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造成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废弃液压油属于易燃易爆品,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得很明确,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售卖的经营活动。该法第125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检察建议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调查情况,2021年11月19日,我院向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李某非法收集、贮存、售卖废弃液压油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高度重视,当天下午就安排监察人员和我院干警一起前往现场,询问了违法行为人李某,并对存放的废弃液压油及空油桶进行查封扣押。
“我本来想收油存着,卖了能挣点钱,不知道这是违法的,现在麻烦了。”这件事让李某后悔不已。原来,他是附近一个在建工地的工人,因为注意到工地挖掘机等机械使用过的液压油常常无处存放,就买来废油桶藏在偏僻处,再以回收的名义从工地收集废弃液压油,准备找机会向市场销售。没想到,计划刚开始实施就被发现了。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因李某是初犯、偶犯,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无法承受巨额罚款,行政机关出于人性化执法考虑,未对其作行政处罚,而是现场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将油桶存放场地的地面进行覆土恢复,并栽种小树苗。
与此同时,为避免存放的危险废物再次流入市场,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监察人员现场联系了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由其将废弃液压油和油桶紧急运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就这样,经过3天的努力,小区后山存放的“油桶炸弹”全部处置干净,安全隐患彻底消除,生态环境也得到有效恢复。
办案切记“忧民之忧”
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意识到当前废弃液压油回收市场有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就与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环保部门从善如流,在全市掀起规范废弃液压油收集、贮存、处置的专项行动。目前,该行动正在进行中。
“谢谢你们办了这个案子,要不然我们还不知道后山有这么大一个隐患,想想还有点后怕,现在我们放心了!”前不久,我再次回访废弃液压油贮存现场,在后山散步的居民对我们的工作赞不绝口,听得我心里既温暖又自豪。
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其中90%以上又是常见多发案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小案”。一些人往往认为,这些“小案”与服务大局关系不大,只要依法办理,实体处理不出错就行,而大要案万人瞩目,必须考虑办案效果。殊不知,正是这些“小案”关乎着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关乎着当事人的人生,关乎着一方百姓的平安,在群众眼里都是“天大的案子”。
身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我不仅要带头办理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挑重担、啃“硬骨头”,更要主动带头办好群众身边的“小事”“小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把释法说理做扎实,把法律监督做到底,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
这起非法收集、贮存、售卖废弃液压油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就是典型的“小案”,而我们做到了敏于发现、主动作为,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我向全院干警分享经验时强调:“只有时刻不忘忧民之忧,才能把检察工作做进老百姓的心坎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