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普通散装酒灌装、包装成香型相近的高档品牌白酒招待客户,“90后”老板魏某涉罪获刑。近日,魏某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魏某认罪服判不上诉,并在审理期间预缴了2万元罚金。
魏某从事工程机械租赁生意,因接待客户经常要用白酒。为降低生意经营中的接待成本,魏某经人介绍,于2019年10月结识了在湖北省汉川市某租赁处制造假飞天茅台酒的鲁某(另案处理)。“酒瓶是回收的飞天茅台空酒瓶,瓶盖、盒子及包装都是真的;酒液是茅台镇生产的普通散装酒;酒的香型与飞天茅台一样,都是酱香型,一般人分辨不出来……”魏某品鉴鲁某带来的假飞天茅台样酒后,果然难分真假,当即以每瓶300元的价格,向鲁某订购了5件(30瓶)高仿飞天茅台酒。
为进一步降低成本,2020年初,魏某与鲁某达成合作协议:魏某购买原材料,鲁某帮忙加工,只收加工费。按照合作协议,魏某以50元一斤的价格从贵州茅台镇网购了80斤散装酒,同时在鲁某的介绍下网购了飞天茅台酒空酒瓶、红盖子等原材料,并开车将原材料运到汉川交与鲁某灌装、包装。同年4月至6月,魏某两次让鲁某为其灌装、包装了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共14件(每件6瓶),以500元每件的价格支付加工费7000元。同年7月,魏某再次将原材料送往鲁某的制假窝点灌装、包装飞天茅台酒。因鲁某制假窝点被捣毁,鲁某等7名涉案人员被抓获,魏某逃离汉川时将自己的手机、假冒茅台酒的部件、散装酒等丢到路边河中。
2020年8月,魏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汉川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魏某被取保候审。
针对魏某“组装”高档品牌白酒系招待客户或自用,没有经营也没有获利,承办检察官建议调整侦查方向,围绕假冒注册商标罪继续搜集相关证据。2021年7月,汉川市公安局将魏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件假冒注册商标案属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而知识产权类案件按相关案件管辖规定应由市州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该案被转至孝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孝感市检察院以魏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魏某自愿认罪认罚,提出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近日,孝感市中级法院以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