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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5月1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被执行
新乡卫滨:公开听证促被执行人转变态度
刘立新 李蕊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李蕊)近日,王某主动联系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管局,将12万元执行款交到指定财政账户。至此,这起持续6年的行政处罚在卫滨区检察院的监督下完成追缴。

  2016年6月,卫滨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王某所经营的五金零售店销售的一种电线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致使又产生罚款滞纳金6万元。2017年6月,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万元的罚款。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2019年4月,法院以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新乡市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了这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线索,后交卫滨区检察院办理。

  “我们调取卷宗后发现,王某的营业场所在新乡市卫滨区,而其户籍地在河南滑县,法院并未到王某的户籍地进行调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规定。”承办检察官说道。

  2019年7月,卫滨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恢复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继续调查王某的财产状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

  为了确保罚款执行到位,卫滨区检察院决定持续跟踪该案。通过走访了解到,王某在其户籍地有一套房产,2019年初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前妻。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法院将该房产予以查封。

  房屋被查封,王某情绪十分激动,“房子虽然是我俩的共有财产,但是离婚时房子给了我前妻,和我没有关系。”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卫滨区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律师和人民群众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有证据显示五金零售店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行政处罚发生在离婚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作为执行财产。”

  经过现场释法说理,王某的情绪逐渐稳定,表示自己已经充分认识到错误,但不希望对前妻房产进行拍卖,申请延长半年执行期限。这也就有了开头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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