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阚丽莎)“检察机关考虑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我们在矫涉企对象外出经营开辟绿色通道,我一定会珍惜这个机会。”近日,办完请假手续的袁某高兴地说。
袁某是湖北省武汉市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但作为企业负责人,袁某需经常跨市县到项目现场工作。由于每一次外出都需提前请假,审批手续繁琐,致使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湖北省通山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依法调查核实袁某企业情况,查明请假需求事实,综合评估袁某的基本案情及矫正期间的表现,向县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司法局对类似袁某情况的涉民营企业矫正对象准确把握外出请假标准、精简审批流程、做好定位监管和行程记录,确保在不违反相关制度的前提下,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今年3月25日,通山县司法局采纳检察建议,批准了袁某经常跨市县活动的申请,方便其外出经营。袁某获准在六个月内可多次外出至武汉、襄阳、仙桃等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需每次申请。
针对类似袁某的情况,通山县检察院细致了解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需求后,与县司法局多次会商,制定出台了《通山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及法律监督工作办法》,从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与事由、申请与审批等方面作出规范和细化。该办法不仅为符合条件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开通了外出审批绿色通道,还明确各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确保监督管理到位,真正让涉企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据了解,今年以来,通山县共审批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因涉企工作原因外出请假23人次,核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