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崇阳县检察院举行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检察干警将两张存有司法救助金的银行卡分别递到两名申请人及其家属手上。申请人庞某甲感慨地说:“这真是救命的钱啊!让我们重燃了生活的希望。”
2019年10月,庞某甲、庞某乙受胡某电话邀约,为雇主汪某的四层房屋粉刷外墙。其间,因悬挂吊篮的钢筋吊环断裂,二人从四楼坠落摔成重伤。庞某甲花去医疗费用16万余元,庞某乙花去医疗费用51万余元。经鉴定,二人多处部位被评定为八级以上伤残。
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胡某、汪某对庞某甲、庞某乙进行赔偿,但在执行阶段,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汪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于是庞某甲、庞某乙向崇阳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崇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受理监督申请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核实。经查,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由此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并无不当。该院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期间了解到,庞某甲、庞某乙均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因伤致残后不能再从事劳动,生活十分困难。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办案检察官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向崇阳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及时移送了司法救助线索。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研判,崇阳县检察院认为,庞某甲、庞某乙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当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引导二人完善救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情况上报市检察院、市委政法委,争取市检察院以及市委政法委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开展联合救助。
为使司法救助工作更加公正透明,该院还组织了检察听证,3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受邀全程参与听证。
经过充分讨论,3名听证员一致认为,两名申请人均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同意崇阳县检察院的救助意见,并表示,两个家庭因为这场事故失去劳动力,检察机关及时伸出援手,缓解其当下困境,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让法律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