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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金增)3月22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刘茂德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茂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处置,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茂德利用担任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中共威海市委建设工作委员会书记,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威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规划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05万余元,其中380万余元系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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