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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2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一份评估报告明确赔偿标准 7.2万尾鱼苗流入青海湖
李维 王丽坤

  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目前已属濒危物种且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它承担着“消化”青海湖及其流入河流有机物的功能。近年来,非法捕捞裸鲤案件呈上升趋势。

  2021年9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受理了刘某非法捕捞裸鲤案,承办检察官李佩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由于青海湖封湖育鱼,青海湖裸鲤的市场价值早已没有了实际参考标准,如何评估和确定生态修复需要投入的人财物?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怎样精准提起要求刘某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这些都成为摆在李佩面前的难题。

  “明确投放鱼苗尾数和每尾鱼苗的放流成本,通过人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符合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为节约鉴定时间和诉讼成本,李佩想到2018年青海省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关于对偷捕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进行年度动态评估的长效机制,遂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以专业评估替代司法鉴定,并请示青海省检察院商请省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评估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所属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在综合计算人工培育青海湖裸鲤的成本、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对青海湖造成的生态污染成本,核算增殖放流修复偷捕青海湖裸鲤种群的替代价格等项目的基础上,出具了《2021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为办理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性依据和统一索赔方式。

  “你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共计729公斤,依据年度评估报告,应承担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的责任,你是否愿意承担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7.2万尾鱼苗的费用14万余元?”

  “我认可,也愿意支付。”

  法庭上,刘某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不久之后,刘某主动全额缴纳增殖放流费用,该笔款项在上缴财政后,以拨款方式拨付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由其代为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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